追忆马克昌先生:300
先生讲课条分缕析,行云流水,没有一句多余的话。笔录下来,就是一本刑法教材 4月9日,我到武汉参加湖北省检察院召开的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基本要求研讨会,期间,听说马克昌先生病情严重,经武学院副院长康均心联系,我和湖北省检察院研究室周理松主任一同去探望了马克昌先生。 6月22日晚,又接到周主任的电话和康院长的短信,告诉我马先生于当晚7时16分走了。顿时,一股悲痛之情涌上心头,眼中也浸满了泪水。没想到,先生走得这么快,这么匆忙,那次十几分钟的短暂见面竟成永诀! 参加完马克昌先生的追悼会,回到北京。眼前时常浮现出马先生的音容笑貌。那天下午,马克昌先生之子马霄汉把我们迎进病房。先生当时正躺着输液,见我们进去,先生摆摆手,脸上露着微笑。有很长时间未见先生了,先生看上去较以前清瘦,略显憔悴,但精神尚好,思路清晰,举止轻便自如。 先生健谈,见面总是他先打开话匣。先生谈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来探望他的情景,谈到近年来湖北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的作为和起色,谈到当前的社会形势与奉行宪法法律至上,树立法制权威,加强司法公信力的至关重要性。 我问先生收到《人民检察》杂志没有,先生说,收到了,原来还曾想给《人民检察》写篇稿子的。 从病房出来,感觉先生虽身染重疾,然而在强大精神力量的支撑下,病魔被牢牢控制着,先生身板仍然坚挺,话语平静,神态详和,一时还不会有何意外。后来,在北京与同学聚会,我还把这个看法说出来,安慰其他打算去看望马先生的同学。不曾想,这些只是假象而已 我是武学院恢复重建后招收的首届本科学生,曾有幸受先生谆谆教诲,耳提面命。 1981年,先生亲自给我们讲授刑法总则。当时没有教材,听课全凭笔记。先生当年五十几岁,蓄志已久,重登讲坛,豪情四溢。先生讲课条分缕析,行云流水,没有一句多余的话。笔录下来,就是一本刑法教材。 世纪审判(1980年10月,马克昌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邀请,参加对、反革命集团案起诉书的讨论。随后,受司法部的委派,担任该案被告人吴法宪的辩护人)之后,先生更是名声远播。外系甚至外校的学生也加入了听课的行列,以至听先生的课要提前占座,否则只有坐水泥台阶了。我们这届学生,后来很多从事刑事法教学与实务工作,与听马先生授课培养的对刑法学的兴趣是分不开的。 在检察日报社工作,尤其是近年来负责《人民检察》杂志的工作,和马先生接触的机会就更多了,也更直接地了解先生的刑法思想和精神世界。我检索了一下《人民检察》目录,本世纪以来,马先生发表的大小文章多达7篇。足见马先生对《人民检察》乃至检察工作的关注和重视。从文章所涉内容看,与其说是法学论文,不如说是刑法时论更为准确。先生论及的问题,皆事有所出,针对性强,对策建议恰当合理。 2006年10月,《人民检察》发表马先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一文。其时,2005年12月,中政委原书记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宽严相济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随后,在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两高工作报告均提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但事实上,当时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普遍存在着较大的困惑。针对这一情况,马先生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产生的历史渊源、形成过程、法律依据、具体内容以及实践运用等五个方面对此进行梳理和阐释,明确提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24字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有时。其中,充分显现了马先生的见识和睿智。 2008年10月,马先生把《刑法三十年反思》一文发到编辑部。当时正值社会各界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马先生回望我国刑法立法、司法三十年的发展历程,肯定了刑事法制的巨大进步和历史意义。同时冷静地指出: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我们刑法三十年也不例外。在看到刑法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应该重视、注意刑法存在的有待改进的问题。先生将自己思考已久的观点尽数列出: 一是应当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先生强调,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形式上要求事先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科处什么样的刑罚,而且从实质上要求罪刑规定的适当并且它不仅是立法的原则,还应当是司法的原则。先生还以云南何鹏盗窃案为例,指出司法实践中一旦出现新形式的危害行为,人们总是考虑如何打击治罪,较少考虑应否依法定罪判刑。原因在于人们思想深处还没有形成牢固的罪刑法定理念。 二是需要大力改进死刑的立法和司法。先生认为死刑核定由最高人们法院收回统一行使,这是我们刑法的一大进步,也是我们司法的一大进步。但仅有这些还不够,关键是要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先生建议:我国刑法应当逐步减少规定死刑的犯罪修改绝对死刑的规定改进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制定判处死刑的标准。今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适用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约占我国死刑罪名总数的五分之一,就是马先生等一批刑法学者多年鼓与呼不断推动的结果。 三是要进一步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之后,司法实务部门高度关注。一些地方不时出台新的举措,有的由于法律依据不明,受到质疑。马先生基于自己的学识,结合调研,明确提出自己的观点:社区矫正,是实践证明的一项效果甚佳的措施,应当不断推进,普遍推广,在取得经验之后,将社区矫正立法化。要重视对轻微犯罪人员的从宽处理,轻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来就小,最好不要将这类犯罪人员投入监狱服刑,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以利于其复归社会。有的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人员起诉时,采取暂缓起诉的做法,这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和解,暂缓起诉作出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前科消灭制度,笔者深表赞同。另一方面,先生也强调,要严厉打击危害人的生命的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罪、放火罪,以及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等,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判处死刑,决不手软。 2010年2月,《人民检察》刊发了马先生《危险社会与刑法谦抑原则》一文。现在我想,这可能是马先生生前发表的最后一篇论文了。 文章中,先生敏锐地注意到,当代迅猛发展的科技和现代化进程,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酿成极大的灾难。高速公路,铁路和航空业的发展,利于人们出行,但如果事故发生,会使很多人的生命受到危害。矿山、化工业、核工业的发展,更使人们的生活受益,而一旦发生事故,则使人们遭受更大的灾难。在危险社会里,刑法将如何作为,保护公民的法益呢?西方国家通常的做法是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实现法益保护早期化。国内也已有刑法学家,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严重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建议将此类行为归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予以严惩。这样自然产生一个问题,即法益保护早期化与刑法谦抑原则的冲突。先生在比较分析二者优长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刑法可以采取谦抑的法益保护早期化原则,以协调两者的矛盾。先生的见解,可谓未雨绸缪,匠心独运。摘抄、马克、追忆、先生、内容来自互联网与用户投稿,仅供学习,如涉侵权,请发邮件到wenhz@foxmail.com,通知删除,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