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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居间合同

1月9日 六壬会投稿
  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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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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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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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居间合同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承租居间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承租居间合同1
  委托人:
  居间人:
  合同编号:
  制定
  市工商管理局
  市建设委员会
  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承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楼房为室厅卫平房为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楼层:朝向:建筑面积:平方米月租金标准:元大致租期:房屋用途:其他条件: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费,每次不得超过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看房成本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
  (六)收取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
  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日内)支付。
  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
  第七条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看房成本费抵作。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必要费用包含已收取的看房成本费):。
  第八条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出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的,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章:)居间人(章):
  住所:住所: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号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xx编码:xx编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码:
  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地点
  承租居间合同2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楼房为室厅卫;平房为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楼层:;朝向:;建筑面积:平方米;月租金标准:元;大致租期:;房屋用途:;其他条件:。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费,每次不得超过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看房成本费。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
  (六)收取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
  第六条
  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
  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看房成本费抵作佣金。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必要费用包含已收取的看房成本费):。
  第八条
  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出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的,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承租居间合同3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利率:,月初收息。
  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每天的本金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六、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七、其他:
  1一、借款金额(大写):
  1、本次借款用借款人的住房作抵押,房产座落,已办理抵押登记。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注销抵押登记。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
  (签字、盖章):
  乙方(出借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承租居间合同4
  合同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居间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口;楼房为室厅卫口;平房为间口;无装修口;一般装修口;精装修口;防盗门口;有线电视接口口;空调口;天然气口;煤气口;集中供暖口;土暖气口;热水器口;电话口;电视机口;电冰箱口;洗衣机口;上下水口;家具口口;楼层:口;结构:口;朝向:口;建筑面积:平方米口;月租金标准:元口;租期:口;房屋用途:口;
  房屋权属:
  其他条件: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现场看房
  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乙方应当制作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六)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七)收取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八)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费用与佣金
  (一)看房费
  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
  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看房费用为:每次元。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元,可看房次。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费抵作佣金。
  (二)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日内支付。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口;支票口;。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三)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看房费、佣金)。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力支付下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除看房费、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八条转委托
  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在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成交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未如约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
  (六)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付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七)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或所介绍房屋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余、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经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出租人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签约代表: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承租居间合同5
  委托人(承租方):
  居间人: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委托人授权居间人办理承租房屋套的各项事宜。
  二、委托人承租房屋的具体要求
  1、地段:
  2、面积:
  3、套型:
  4、结构:
  5、朝向:
  6、楼层:
  7、装潢:
  8、家具:
  三、希望租金及支付方式
  1、希望承租房租金应在元至元之间。
  2、租金的支付方式:季付半年付年付;3、可接受承租押金元。
  四、居间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经居间人努力,促成《租赁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自愿支付与首月租金50相等的酬金,作为报酬,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六、违约责任:
  委托人如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或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后,私自与居间人的客户达成交易者,视为违约,委托人须在居间人支付相当于承租该不动产首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七、注意事项:
  委托人预交定金后,经居间人通知,如不按居间人的通知前往约定地点签订《租赁合同》者,则所交定金不予退还。
  委托人(签章):居间人:
  身份证号:店长签字: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经办人:签署日期:年月日
  承租居间合同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转让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事实:
  1。转让人自愿将房屋承租权有偿转让给受让人;
  2。受让人经现场踏勘,并向开发商(XX村委会)充分了解该房屋的产权形态和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后,自愿按现状受让。双方就房屋承租权转让事宜,经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转让双方
  受让人(甲方):
  姓名:,身份证号码:
  转让人(乙方):
  姓名:,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房号:第四层东首房,建筑面积:180。4平方米。
  该房屋系村开发的综合楼,权属登记由村委统筹安排,其业主以承租的形式对该房屋拥有相关权利。
  第三条房屋承租权转让对价
  乙方将自己与XX村委会于20xx年12月2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所载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甲方,为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转让对价计人民币:壹佰肆拾伍万贰仟元整(:1,452,000。00)。
  第四条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以银行转账汇款方式向乙方一次性付清该对价计人民币:壹佰肆拾伍万贰仟元整(:1,452,000。00)。
  第五条房屋交付
  在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付清全部对价款的同时,该房屋的承租权随之转移为甲方所有,乙方把该房屋入户门的钥匙交给甲方持有,房屋以现状移交。
  第六条关于承租人变更登记的约定
  乙方协助甲方向XX村委会申请承租人变更登记,因登记产生的费用由甲方
  承担。
  第七条双方的承诺
  1。甲方承诺:
  合同生效后,甲方须按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对价款,否则,乙方有权取消本房屋承租权转让,并且甲方须赔偿乙方人民币10万元整。转让成交后,甲方即不能以该房屋的产权形态、房屋质量等任何情况为理由要求乙方退房或经济补偿等。
  2。乙方承诺: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转让对价款后,同时向甲方移交该房屋。若乙方拒不移交该房屋或因乙方的原因使甲方不能实际行使该房屋的承租权时,甲方有权退还乙方该房屋,并且乙方除应立即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对价款外,还需赔偿甲方人民币10万元整。自本转让成交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主张对该房屋的一切权利。
  第八条转让成交的确认
  合同生效后,双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实现房屋交付,同时乙方向甲方移交该房屋的相关租房凭据《房屋租赁协议书》,即视为该房屋的承租权转让成交。
  第九条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时终止。
  第十条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乐清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承租居间合同7
  合同编号:
  出租人:
  承租人:
  居间人: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修订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居间人(丙方):
  备案证明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丙方的居间撮合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日至
  日,共计
  个月。甲方应于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押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居间服务
  (一)丙方应当认真负责地为甲乙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提供机会或媒介服务,如实报告有关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事项,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验。
  (二)本合同签订后(即时
  日内),甲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
  即人民币
  元整(:
  )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乙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
  即人民币
  元整(:
  )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甲乙双方支付的佣金总合应不超过月租金标准。
  (三)本合同签订后,如租赁双方解除、中止或变更租赁关系的,租赁双方仍应向丙方支付所约定的佣金。
  承租居间合同8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签订地点:
  居间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第二条居间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报酬及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或者(大写)元。委托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的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大写)元。
  第五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居间人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鉴(公)证意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
  甲方(委托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居间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居间合同9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居间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
  ;楼房为室厅卫
  ;平房为间
  ;无装修
  ;一般装修
  ;精装修
  ;防盗门
  ;有线电视接
  ;空调
  ;天然气
  ;煤气
  ;集中供暖
  ;土暖气
  ;热水器
  ;电话
  ;电视机
  ;电冰箱
  ;洗衣机
  ;上下水
  ;家具
  ;楼层:
  ;结构:
  ;朝向:
  ;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租金标准:元
  ;租期:
  ;房屋用途:
  ;房屋权属:
  其他条件: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现场看房
  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乙方应当制做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六)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七)收取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八)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费用与佣金
  (一)看房费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看房费用为:每次元。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元,可看房次。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费抵作佣金。
  (二)佣金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日内支付。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三)居间活动费用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看房费、佣金)。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除看房费、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八条转委托
  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成交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未如约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
  (六)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七)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或所介绍房屋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出租人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人:(章)
  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签约代表:
  委托代理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号码: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居间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推荐文本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律师事务所拟定,为建议使用。
  2。凡承诺使用《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推荐文本的经营者,有义务应消费者的要求使用。
  3。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中提请仲裁方式时,应填写所选择仲裁机构的法定名称。
  4。《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推荐文本中相关条款,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考虑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需要可能做出修改。届时,请选用新的版本。
  承租居间合同10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承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坐落:。楼房为室厅卫。平房为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楼层:。朝向:。建筑面积:平方米。月租金标准:元。大致租期:。房屋用途:。其他条件:。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费,每次不得超过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看房成本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
  (六)收取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日内)支付。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看房成本费抵作佣金。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必要费用包含已收取的看房成本费):。
  第八条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出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的,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号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码: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承租居间合同11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承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楼房为室厅卫平房为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楼层:朝向:建筑面积:平方米月租金标准:元大致租期:房屋用途:其他条件: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费,每次不得超过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看房成本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
  (六)收取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看房成本费抵作佣金。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必要费用包含已收取的看房成本费):
  第八条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出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的,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章:)居间人(章):
  住所:住所: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号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地点:
  承租居间合同12
  委托人(甲方):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居间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坐落:口;楼房为室厅卫口;平房为间口;无装修口;一般装修口;精装修口;防盗门口;有线电视接口口;空调口;天然气口;煤气口;集中供暖口;土暖气口;热水器口;电话口;电视机口;电冰箱口;洗衣机口;上下水口;家具口口;楼层:口;结构:口;朝向:口;建筑面积:平方米口;月租金标准:元口;租期:口;房屋用途:口;房屋权属:其他条件: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现场看房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乙方应当制作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
  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收取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委托事项的完成“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所列全部委托事项。
  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费用与佣金
  (一)看房费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
  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
  看房费用为:每次元。
  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元,可看房次。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费抵作佣金。
  (二)佣金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口;支票口;。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三)居间活动费用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看房费、佣金)。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
  乙方要求甲力支付下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除看房费、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
  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八条转委托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在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成交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未如约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
  (六)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付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七)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或所介绍房屋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的。
  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余、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经双方经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
  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出租人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人(章):居间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签约代表:委托代理人: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
  承租居间合同13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承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楼房为室厅卫平房为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楼层:朝向:建筑面积:平方米月租金标准:元大致租期:房屋用途:其他条件:。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费,每次不得超过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看房成本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
  (六)收取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
  第六条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看房成本费抵作佣金。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必要费用包含已收取的看房成本费):。
  第八条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
  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出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的,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章):居间人(章):
  住所:住所: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号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编码: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承租居间合同14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承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楼房为室厅卫;平房为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楼层:;朝向:;建筑面积:平方米;月租金标准:元;大致租期:;房屋用途:;其他条件:。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费,每次不得超过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看房成本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
  (六)收取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
  第六条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看房成本费抵作佣金。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必要费用包含已收取的看房成本费):。
  第八条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
  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出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的,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章):居间人(章):
  住所:住所: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号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xx编码:xx编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承租居间合同15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承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楼房为室厅卫平房为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楼层:朝向:建筑面积:平方米月租金标准:元大致租期:房屋用途:其他条件:。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费,每次不得超过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看房成本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
  (六)收取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
  第六条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看房成本费抵作佣金。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必要费用包含已收取的看房成本费):。
  第八条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出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的,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章):居间人(章):
  住所:住所: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号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合同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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