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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特许合同

2月6日 碧落盟投稿
  加盟特许合同汇编10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加盟特许合同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加盟特许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1合同总则
  11为了拓展“”品牌商品的销售市场,甲方特推出“”特许专卖计划。
  12甲方根据加盟计划,鉴于乙方申请,授予乙方专卖店或专柜特许经营权。
  13乙方自愿申请加入“”专卖店或专柜的经营,接受甲方授予的单店,单柜的特许经营权,并自愿成为“”商品特许专卖之成员。
  14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加盟合同)以由双方共同恪守。
  2加盟细则
  21专卖店规模
  211简约型。面积平方米,装修费元,配货量元(按进货结算价计算);
  212标准型。面积平方米,装修费元,配货量元(按进货结算价计算);
  213豪华型。面积平方米,装修费元,配货量元(按进货结算价计算);
  214旗舰型。面积平方米,装修费元,配货量元(按进货结算价计算)。
  22专卖店选址
  221乙方可根据甲方专卖店选址方略自行选定专卖店,专柜地址,并真实填写《“”加盟申请表》提交甲方审核,甲方根据乙方填写的《“”加盟申请表》进行店址实地考察。
  222乙方加盟“”专卖店或专柜,甲方不收取加盟费。双方认可后再进一步签订下列协议。
  23装修及费用
  231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装“”专卖店,专柜装修方案。
  232装修方式:
  232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装修方案设计要求自行进行装修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2322甲方根据乙方申请,甲方负责进行装修的,按标准型或简约型规模进行,费用由甲方支付。
  233装修奖励返利:凡乙方自行承担费用进行装修的,当乙方专卖店销售“”商品累计达到元时(按进货结算价计算),甲方奖励返利乙方装修费用元;当乙方专卖店销售“”商品累计达到元时(按进货结算价计算),甲方再奖励返利乙方装修费用元。
  234装修保证金及返还:凡甲方承担费用并进行装修的,乙方需在甲方进行装修前支付与装修规模等额的装修保证金,甲方将根据乙方经营业绩,返还乙方装修保证金。
  2341如属标准型规模装修,装修保证金元,当乙方专卖店销售“”商品累计达到元时(按进货结算价计算),返还装修保证金元,当乙方专卖店销售“”商品累计达到元时(按进货结算价计算),再返还装修保证金元。
  2342如属简约型规模装修,装修保证金元,当乙方专卖店销售“”商品累计达到元时(按进货结算价计算),甲方一次性返还。
  235本协议采纳的装修方式是:乙方自行装修;甲方按标准型规模装修,乙方装修保证金元;甲方按简约型规模装修,乙方装修保证金元。(签订本协议时需进行选择,用“”,“”表示)。
  24商品发货
  241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二月内,店铺装修完成后1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首次进货,按专卖店规模,首次进货量元(按进货结算价计算),第一次进货由甲方统一配货;
  242乙方经营期间商品补充由乙方根据经营情况决定,并提前一周传达至甲方。
  243甲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发货清单,发货清单装入商品箱内,乙方凭发货清单验货,如有差异(多发或少发),应在收货两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乙方如数收到发货清单上的商品。
  244本合同有效期内,所有进货运输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25商品退换
  251所进商品在包装完好,没有人为破损及虫蚁咬坏,并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甲方承诺100退换(过季商品退货量另行协商)。
  25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收到的货物属商品质量问题的,由甲方负责全额退货(属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人为残次商品除外)。
  253合同有效期内
  ,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换货要求:非过季商品和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商品,可在进货后的二月内按此商品当批进货量的30换货。每次换货前需提供换货明细单,其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254乙方连续两个月内未进货,需向甲方书面报告说明,乙方未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可视为乙方单方自行退出加盟,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装修保证金不再返还,并追回乙方进货余款。
  26货款结算
  261货款结算方式:现金价结算,代销价结算二种方式。
  2611现金价结算:建议乙方以现金价结算方式配货,可享有更大的利润空间。乙方按专卖店规模一次性支付货款现金或汇入甲方帐户,甲方收到货款后进行商品配送。
  2612代销价结算:如乙方第一次进货不采纳现金价结算方式,则按代销价结算(代销结算价高于现金结算价20左右),由甲方代垫货款按乙方专卖店规模进行开业前一次性统一配货;为确保诚信,共求发展,以代销价结算方式的乙方需在甲方配货前一周预付甲方货款总额60的货款保证金,40的余款在第二次进货时或售后结清(第二次及以后进货时可选择继续按代销价结算或改为现金价结算,由乙方自定。)
  262本协议采纳的货款结算方式是:现金价结算;代销价结算,货款保证金元;(签订本协议时需进行选择,用“”,“”表示)。
  263终止结算:经营合同到期后,如乙方终止“”旅游商品经营,在商品保存完好无缺损的。前提下,剩余商品可退回甲方,甲方将乙方剩余商品货款退还乙方。
  27销售奖励
  271当乙方商品销售额累计达到进货量元时,甲方向乙方返利货款3;当乙方商品销售额累计达到进货量元时,原元以上部分,甲方向乙方返利货款5;当乙方商品销售额累计达到进货量元时,原元以上部分,甲方向乙方返利货款8。
  272返利方式:价值等同的“”品牌货品或现金。
  3保证与要求
  31甲方确保根据双方确认的订货单向乙方供货,乙方保证只从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商处购进甲方品牌的产品。
  32甲乙双方严格执行“”特许专卖计划,以利于“”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乙方保证按“”特许专卖统一的经营模式,服务质量标准向顾客提供服务,甲方提供“”产品的统一市场零售指导价格(市场零售指导价是指商品经过甲方试销后,被认定基本合理的价位),供乙方参考。
  4合同及经营期限
  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与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除非本合同已提前终止,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本合同的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本合同有效期。
  5特许经营权许可的内容,范围
  51甲方特许乙方于合同期限内在甲方认可的专卖店,专柜使用“”之商标,商号,并以“”商品限定的经营模式经营“”系列产品。
  52乙方获得上述特许经营权许可,须按甲方要求经营,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
  6专卖店地址
  61甲方特许乙方在省市(县)区域内开设“”专卖店,专柜。乙方自开店一月内将店面装修效果图照片,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62因地域环境或其它原因乙方希望变更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加盟店地点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双方协商后解决。
  63乙方需要在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店址区域以外新建“”专卖店或专柜,必须报经甲方同意,双方补充签订(或修改)原加盟合同。
  7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为确保专卖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或甲方的授权代理人,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审查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表现及商店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
  72乙方违反本加盟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提出更正或单方终止本合同。
  73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乙方开店的授权文书,证牌,店柜装修方案。
  74甲方提供乙方经营的指导及相关技术支持。
  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乙方可自行在本区域内开设新店,但须申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当地市场,店面和乙方的经营状况而审批。
  82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权利的责任范围内,自行投资,自负盈亏,自聘员工,自行经营和管理。
  8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
  须销售“”品牌的产品。
  84乙方应保持甲方制定的统一装修标准和店面装修的完整性。
  85乙方需作有关“”的产品,商标,商号对外广告时,广告资料内容须经甲方审核同意。
  9商标的现有权和使用权
  91所有带有表示“”或与“”有关的标记均属甲方所有,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注册甲方任何标记,亦不得将甲方标记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活动。
  92乙方只可在加盟店或专柜内使用“”的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的标签或招牌。
  93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商标及服务标志,且必须按甲方提供之原样使用,不得自行对其进行任何改变。
  10合同解除及终止
  101本合同期满时,乙方可提前一个月提出续约要求,双方在正常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续订该项经营合同,乙方未提出续约要求则视为本合同期满而自动终止。
  102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一致书面协议,则本合同可依协议提前终止。
  10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1031乙方仿冒,滥用“”商标。
  1032乙方在专卖店内未经允许,自行销售“”产品以外的其它产品,甚至假冒伪劣产品而影响甲方声誉。
  1033乙方违反本合同,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加盟体系。
  10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不得继续使用“”商标,拆除乙方原所有带有“”的商号,标识,商标,服务标志等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
  11不可抗力
  111如因非双方所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意外事件,并导致双方的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时,遇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112如因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原因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必须清算清理货物及帐款,互不追究责任,但乙方仍须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所有“”专营店标牌箱广告等。
  12适用法律
  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3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诸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14保密条款
  乙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内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业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甲方公布,乙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15通知
  任何书面通知,按本合约中所述双方的公司地址,或图文传真送达通知人后,即视为送达。
  16附则
  161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外议定的补充合同条款经双方签订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被视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甲乙双方兹承认签署本合同,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16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公司乙方(盖章):
  公司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加盟特许合同篇2
  甲方:香港品牌服装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市贸易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之原则,就做为“品牌”服装的特许专卖店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市地区做为“”品牌服装的特许专卖店经销商,并甲方不得在该地区做任何其它销售。
  二。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可跨地区经营,并除甲方指定促销期内可降低销售价以外,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零售价出售。为了严格执行上述原则,乙方需预付保证金(即:专营按金),细节见第三条。
  三。甲、乙双方的合作分两期进行:
  第一期:199年月至月,在市开设专卖店,专营按金为人民币10,000元。
  第二期:199年月起,任市地区的总经销商,专营按金增加人民币10,000元,共计20,000元。
  四。甲方产品以优惠价格批发予乙方,即零售价的57作为批发价(含增值税发票)。
  五。乙方须按约定买断甲方产品,而且首次进货量不少于零售价七万元人民币,此后乙方须平均保持每月进货金额不低于零售价人民币20,000元(于第一期的合作期内),199年月以后乙方须平均保持每月进货金额不低于零售价人民币50,000元。并于收货后30天内,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调换品种,但数量不可超过该次进货量的10(首次进货所需调换品种的数量不受10的限制)。
  六。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一次性付清货款。
  七。甲方接到乙方的订货单起七天内发货予乙方。
  八。其它责任义务:
  1。在双方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即向乙方退回保证金。
  2。上货的包装及运输费由甲方负责,调换及退货的包装和运输费由乙方负责。货到后,验收时如发现短少、破损等情况,乙方应在三天内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补货及调换。
  3。合同以七万元首次进货为一个单位。每个合同单位甲方可无偿提供形象柜一个(2,000。00元个),色丁衣架80个(6。00元个),纸袋100个(2。00元个),灯箱片一平方米(1,000。00元平方),总计:3,680元,详细资料请阅附页。
  4。合同一经签字即开始生效,有效期由199年月日至199年月日,为期12个月。
  5。乙方若在本合同以外的地区销售需由双方签署相关合同后方可。合同期内,如一方欲提早解除合同,须由双方同意签字后方可生效。
  6。为加快乙方取得甲方可提供之最新款式并保证所下定单的准确性,乙方需购置计算机及上网,甲方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以国际互联网联系。同时甲、乙双方需提供可靠的联络电话及传真号码保持联系。
  7。专卖店开设后,甲方需将专卖店的开设情况登上国际计算机网做宣传,专卖店的详细资料及图片由乙方提供。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补签合同附件妥善解决。
  甲方:乙方:
  (签署盖章)(签署盖章)
  日期:年月日
  加盟特许合同篇3
  甲方(加盟总部):事务所
  乙方(加盟者):
  为了发挥国家注册商标的品牌效益,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原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多方论证,共同达成以下合同条款,望甲乙双方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
  第一条甲方授予乙方特许加盟期为三年
  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特许加盟相关费用
  1、特许加盟金:人民币万元整,本合同双方签定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
  2、管理服务费:乙方每月十日前向甲方缴纳管理服务费元。(根据地域差异每月管理服务费在元上下浮动)
  第三条特许加盟使用权范围
  1、特许加盟分支机构设在,面积平方米。
  2、总部在特许加盟地域市内另外设立特许加盟分支机构不得超过家,特许加盟经营单位。
  3、追加特许加盟分支机构,特许加盟者除第三条,第1款的特许加盟分支机构外,还要新建另外特许加盟分支机构时,必须与总部另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同时另支付加盟金。
  4、特许加盟分支机构办公地址变更,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它原因,特许加盟者希望变更在第三条第1款规定区域内的特许加盟分支机构时,必须向总部提出变更地址申请。
  第四条特许加盟者特权
  1、以品牌对外广告宣传,促销,及其它宣传活动。
  3、免费享有总部所属各网站业务推广宣传,在网站内注明特许加盟者的办公地址,电话,邮箱。
  4、特许加盟者具有独立经营为主,总部监督指导为附的原则,开展工作。
  5、特许加盟者可以适时地得到经营所必须信息情报资料。
  6、特许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总部岗前培训。
  第五条特许加盟总部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特许加盟者能良好经营,在开业前,总部免费向特许加盟者传授必需的业务知识和经营技术。
  2、特许加盟分支机构开业前后一个月,作为营运入轨期,总部根据加盟者的需要是否派员进行开业和业务指导,指导期起超过十天的。按每天元计费。
  3、总部每年向特许加盟分支机构派遣技术人员进行巡回指导。
  4、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分支机构的员工。
  5、总部依照加盟者的需求,协助采购必要器材。
  6、总部协助加盟者调取相关信息情报资料和档案资料。
  第六条特许加盟服务质量管理
  1、为维护特许加盟分支机构的服务质量的统一性,提高明品牌形象,特许加盟者的经营服务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开展工作。
  2、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特许加盟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巡查工作,总部根据经营状况进行培训指导。
  第七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出具相关法律文件和证照,由乙方负责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其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
  2、甲方提供总部各类业务的合同文本和经营管理制度。
  3、乙方在经营中出现疑难业务,如需甲方派员技术支持,甲方应给予支持帮助,其开支费用甲乙双方协商办理。
  4、甲方无偿为乙方在总部所属网站宣传推广,扩大乙方知名效应。
  5、甲方总部所受理乙方地域的业务,甲方必须移交乙方办理,收入乙方所有,甲方可以收取适当业务提成,具体比例甲乙双方协商办理。
  6、甲方每年提供证照年检相关手续,乙方负责年检工作并支付其费用。
  第八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依照本合同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和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
  2、乙方担任特许加盟分支机构经理,承担本单位经营活动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义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出现一切债务债权,均由乙方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3、乙方所有经营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4、乙方应服从甲方总部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保密义务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方展示特许加盟者各类资料和有损于特许加盟者的情报。
  2、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总部技术秘密和其它内部情报。
  3、乙方不得损害总部和其它特许加盟分支机构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它分支机构的业务。
  第十条合同延续条件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无违规经营,未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甲方优先考虑续签特许加盟合同,加盟者必须在合同期满前二个月,向总部提出申请,总部同意后,可以适当减少加盟费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终止
  1、特许加盟者拖欠需交总部管理服务费。
  2、特许加盟分支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查封、审查。
  第十二条遇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负担因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强制政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履行本合同,违约者按本合同实际金额的处以罚责。
  第十四条协商解决
  1、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甲乙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不可协调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签于。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
  加盟特许合同篇4
  这是一份餐饮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样本开头部分的内容是关于一些基本事实的陈述,包括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的基本情况、签约时间和地点、受许人向特许人作出的总体承诺等等。当然,不同的合同会有不同的风格,为了强调争议的解决方式,该样本便将争议解决的总体原则也置于基本事实的陈述部分中。样本的正文部分是协议约定,共有二十条。
  1、第一条是关于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约定。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又具体分为标准费、受许人增开餐馆的折扣费用、延期费、附属店面费、老受许人与新受许人另开新店的增加费、转让费等。
  2、第二条是关于合同存续期间须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约定。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确定为销售额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条是关于特许人授予受许人某些权利的约定。如使用特许人的管理系统和操作手册的权利、对特许人管理系统中改良技术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权、对于特许人的品牌作有限地与餐馆有关的其他使用。
  4、第四条是关于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训、咨询、协助与指导等)的约定。
  5、第五条约定受许人的各项义务。共15款,各款内容如下:
  第1款约定经营场所的租赁事宜。经营场所既可以由特许人向出租人租赁后再转租给受许人,也可以由受许人直接从出租人处租赁。如采用前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特许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与房主无关,在受许人严格履行转租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房主与特许人发生任何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致使受许人遭受损失,受许人可向特许人要求赔偿;而如果采用后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房主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许人违反租赁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诉涉及特许人的品牌而使特许人遭受损失,则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2款约定受许人的经营活动应当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有必要的手续并承担费用;遵守操作手册要求和建议的规格、标准和步骤,并随操作手册的更新和改进而作适时调整和修改,符合特许人的质量控制标准;不得透露或允许他人复制操作手册的内容。
  第3款约定受许人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按特许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险项目。
  第4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以及违反此项规定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5款约定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第6款约定受许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向特许人报告销售情况,并按规定的方式在受许人的系统中记录销售和经营情况。
  第7款约定特许人有权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即可到受许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并检查、审核复印受许人的各种记录。
  第8款约定对于受许人低报销售额的惩罚性措施。
  第9款约定广告费的支付方式。
  广告费在特许经营中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不管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不愿意承担广告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广告费,而受许人众多,是否每个受许人都能保质保量地提供服务而不影响广告宣传还很难说,况且广告费数额十分巨大,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势必存在困难;而如果让受许人来承担广告费,宣传的是特许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资,能否起到促销的效果、获得回报还很难说,有时甚至还会因特许人自己品牌的价值不高而使得广告投资成为一种浪费,因此如果让受许人承担广告费,他们也会心存疑虑。
  本合同中所采用的一个两全之计就是由特许人和受许人约定设立一个广告基金帐户,受许人从每周的销售额中提取约定的比例作为广告费汇至广告基金帐户上,至于具体的广告方式则由特许人根据广告基金帐户上的数额与广告商协商而定。这样一来,特许人和受许人都不必事先准备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而且受许人对于广告费的支付也采取了一种不需要本钱也不承担风险的方式。如果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好,则付出的广告费相应的就多,反之则少。不过采取这种方式的问题是,如果特许人将广告基金帐户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资金挪作它用的话,就等于是间接的提高了受许人的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无疑又会侵害受许人的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受许人可以与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广告基金帐户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许人违反这一制度,受许人有权中止支付广告基金,特许人还应当向受许人返还广告基金帐户上未用于广告宣传的资金。
  特许加盟合同样本,
  第10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将特许人的品牌标志与“出售”字样一起使用。该款约定看上去似乎无关紧要,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消费者误认为特许人所拥有的品牌是因为经营状况不佳而不得已予以出售,必然影响到特许人的商誉,从而给特许人的无形资产造成损失。
  第11款()约定受许人的所有付款都必须及时。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受许人因欠款而陷入债务纠纷或因欠税行为受到处罚从而损害特许人的商誉。
  第12款是关于受许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操作手册中的规定来进行经营管理的约定。
  第13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仅为经营餐馆的目的使用特许人的品牌,而不得为其他任何与经营餐馆无关的目的使用特许人品
  牌。
  6、第六条是关于经营场所变更的约定。主要是要求受许人在变更经营场所之前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
  7、第七条是关于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延期的约定。
  8、第八条是关于合同终止的情形及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共6款,内容分别规定如下:
  第1款与第2款都是具体约定特许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形(例如受许人不办理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手续、低报销售额、拖欠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等等)。
  第3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不得在其餐馆中继续保留特许人的品牌特征,也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所有的经营管理系统。
  第4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1年内,或者在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后的1年内,受许人在一定区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特许人的其他餐馆的经营活动。
  第5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并对某些不属于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进行保密。
  第6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目的而使用的通讯号码、联络地址、网址、域名等等均应归特许人所有。
  9、第九条是关于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的约定。
  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对于拥有高价值品牌的特许人来说,之所以当初愿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大都是对受许人的资质经过了审查与考虑的,他们不会仅仅为了获得一笔短期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就轻易地将自己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他人使用,因为一旦不合格的受许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给广大消费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则特许人所遭受的无形资产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因此,特许人往往会事先与受许人就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作出约定,如约定受许人必须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符合资质要求并能够立即代替自己经营管理餐馆的人,或者是受许人应当要求受让人必须参加特许人的培训并经特许人评价同意后才能受让合同权利义务。
  但是,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如果在合同期限以内,作为受许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突发精神病,应当如何处理?实践中,特许人并不愿意将上述情形约定为合同终止的情形,因为连锁店数量的减少在某种程度上会对特许人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从理论上说,如果受许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其权利义务;如果是突发精神病,则为了保护受许人本人的权益起见,其监护人应当享有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的优先权。但是,特许人无疑会担心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能否胜任经营活动,为此,可以由特许人与受许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表示不放弃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特许人就应当对其提供指导与培训,所需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摊。
  10、第十条是关于解决争议的详细约定。
  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比较倾向于将协商、调解和仲裁约定为解决争议的方式,而不愿选择诉讼。因为许多特许人都拥有知名的品牌,在社会上影响较大,其一举一动很容易被人们宣传。如果发生诉讼,特别是多个受许人联合起诉特许人,不管具体的案情如何,必然引起人们关注。如果在法院未判决之前就造成误传,就有可能会给一部分公众或多或少留下不良印象。而在协商、调解和仲裁这三种方式当中,特许人又比较强调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因为特许人是基于格式文本与受许人协商一致后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如果是个别受许人违约倒也罢了,只需特许人单独与该受许人解决即可,但如果是因特许人违反某一条款而被多个受许人提起仲裁,特许人就极容易陷入困境。不过,特许人如果过于强调协商或调解,有时候又容易使受许人要求过高而保持强硬态度。因此,既然不愿意选择诉讼,那么仲裁条款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就是必不可少的条款,只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才能从根本上排除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性。仲裁地点的选择对谁有利不可一概而论。例如,某一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是外国人,受许人是中国人,如果选择在特许人所在地仲裁,则在特许人违约时,受许人难究其责,从而处于不利地位;但在受许人违约时,即使特许人在其本国提起仲裁并作出受许人缺席的裁决,就目前的现实情况看来,在执行时也会困难重重,因而又对特许人不利。那么选择在受许人所在地进行仲裁呢?其实,这也得视特许人是否常驻受许人所在地而定,不过,只要特许人是知名的连锁企业集团,大都会在其受许人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这样一来,解决起争议来就方便多了。
  11、第十一条是关于合同条款独立效力、通知、迟延付款等方面的约定。
  12、第十二条是关于合同文字及文本的约定。
  13、第十三条是关于适用法律的约定。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双方均为同一国籍,则适用该国的法律比较合适。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既然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涉外特许经营的专门规定,所适用的法律当然也就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选择了。
  14、第十四条是关于受许人不得与他人另行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
  15、第十五条是关于在餐馆的经营过程中应当使用特许人所使用的语言进行交流的约定。特许经营中的许多具体经营活动诸如帐目往来、销售记录、培训项目、经营状况报告、通知等等既有受许人的参与,也有特许人的参与。例如,特许人的母语为英语时,特许人可能不愿意为众多的受许人承担高额的翻译费用,于是就会要求当受许人不能用英语进行交流时,应当自行承担翻译费用。
  16、第十六条是关于受许人确认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代理人、代表、附属机构等未向受许人作任何陈述。
  17、第十七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未曾向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代理人、代表、附属机构等提出过任何索赔主张。
  18、第十八条是关于特许人与受许人对于各自的偶然损失(例如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损失、因餐馆的起哄、斗殴或抢劫而遭受的损失等)互不负责赔偿的约定。
  一般来说,偶然损失无非就是发生在受许人的经营场所,而一旦受许人的经营场所发生偶然损失,例如火灾或人为的破坏,则会令消费者对经营场所产生恐惧感,但有时候特许人的品牌难免也会被人与经营场所发生的事件联系在一起来看待,因此对特许人也同样不利。
  19、第十九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理解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20、第二十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不作其他牵涉到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陈述的约定。
  加盟特许合同篇5
  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编号NO。
  特许人:C连锁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传真:
  受许人:(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传真:
  前言:
  (1)乙方认可甲方是C产品、知识产权及相关的经营模式的合法所有者。
  (2)甲乙双方均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或自然人,能独立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3)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C的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4)本协议中使用的小标题,均为方便理解而使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释义
  除本合同文意(包括前言)另有需要,下列各词应有如下含义:
  C产品由甲方统一配送,包括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生产产品及甲方取得营销权的产品。
  C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C商标、商号、专利、外观设计、CIS系统等所有经营技术等。
  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购物胶袋等。
  2。特许授权
  2。1甲方特许乙方在省市区街号开设C连锁店,专门销售甲方统一配送的C产品。
  2。2甲方将其所有的C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C的经营活动。
  2。3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行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特许权。
  3经营方式
  3。1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即在年月日前以其名义在当地工商局、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筹资金设立C连锁店,并以此作为最终获得C特许经营权的前提。
  3。2连锁店内的电脑硬件及软件按甲方管理系统的需要由甲方代乙方购置,此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3。3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自我投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乙方合法享有连锁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4乙方在经营期间只能经营甲方提供并许可其经营的C产品,不能经营其他任何产品。
  3。5乙方在连锁经营时必须明码实价,按甲方所制定的统一价格销售。
  4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权利
  4。1。1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对乙方的货物进行适当的调配;
  4。1。2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报表、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1。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损坏,甲方有权视情况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1。4乙方如根本违反本合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按期支付货款月及给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造成企业形象重大破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4。2甲方义务:
  4。2。1负责C的原材料采购、产品设计、开发和生产,并负责依约向乙方提供C产品;
  4。2。2提供乙方成立C连锁店时需由特许方即甲方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4。2。3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向乙方提供C连锁经营专业培训(包括:营运管理、店务管理、财务管理、陈列推广、电脑操作等);
  4。2。4负责乙方的铺面设计,并在在乙方开店前指定当地的管理机构负责向乙方赠送一定数量的宣传推广用品(包括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及购物胶袋等),赠品的数量由甲方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根据乙方铺面的具体情况来定;
  4。2。5负责制定和修改C连锁店的经营手册、经营守则;
  4。2。6负责在一定的范围内维护乙方的独家经营权。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权利:
  5。1。1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C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址开展经营业务,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1。2有权拥有连锁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1。3负责连锁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
  5。1。4有权对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员工不负责任造成乙方严重缺货、影响乙方的销售之行为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及时给予圆满答复;
  5。1。5有权到甲方C网站上了解、查询产品信息及行业发展最新动态;
  5。1。6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活动。
  5。2乙方义务
  5。2。1及时向甲方给付货款;
  5。2。2按C的统一形象要求,严格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或由甲方指定的装修公司进行店铺装潢),并负责装修费用,按设计要求购买甲方统一订制的货架、标志、牌匾、灯箱架等辅助材料;
  5。2。3确保连锁店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以保证连锁店经营业务的合法正常开展;
  5。2。4在连锁店内只能按甲方规定的统一价格经营销售甲方许可的C产品,不得经营其他任何产品,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产品价格,需向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并得到甲方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5。2。5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提供的C产品经验收后,乙方应妥善保管,并负责验收后的产品质量及所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
  5。2。6派专人管理货物并应甲方及其指定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
  5。2。7对C网上商店有推广宣传的义务,对经营区域内的网上客户提供服务的义务,并获取协议利润;
  5。2。8积极参予甲方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5。2。8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甲方对C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C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特许加盟费用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以现金或汇票形式向甲方指定帐户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元;合同保证金元;合计元。
  7。货物配送、调换及运输
  7。1甲方以进货价按每平方米元至元的金额向乙方连锁店提供首次配货量。
  7。2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根据乙方的市场情况统一配货,在开业X个月内某种销量不超过该品种进货总量的XX,乙方可向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申请调换的货物保存完好,并由甲方审批后给予一定比例的调换。
  7。3开店之日,乙方应提前XX天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在收到款项后,组织发货;开店之后,乙方要求甲方发货前,将货款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在确认收到乙方货款后,安排发货;乙方到甲方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所属仓库提货,每次配货周期不少于X天。
  8。承诺及保证
  8。1甲方对X连锁店的商标、商号、CIS系统等所有经营技术等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无权作任何处置。
  8。2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经验等有形、无形的资产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9。违约责任
  9。1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依约向甲方支付货款。如乙方逾期向甲方及其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应交而未交总额的千分之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仍未付清,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追回货款;
  9。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应依约向乙方发放货物。否则,按上述条款同等执行。
  10。不可抗力
  10。1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10。2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X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的X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报告。
  11。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
  11。2若执行该意向书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一般条款
  12。1本合同的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12。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即时生效。
  12。3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约。
  甲方(特许人):C连锁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签字:
  电话:传真:邮编:
  开户银行:帐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乙方(受许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签字:
  电话:传真:邮编:
  开户银行:帐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加盟特许合同篇6
  合同编号:
  公司代表人:
  公司名称:
  公司总部地址:
  风险提示:
  特许方必须是合法立案的公司或是行号,且代表签约的对象必须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此外,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总部必然要先拥有这个品牌的商标权才能授权给加盟者。
  因此,应注意审查特许方是否具有特定的主体资格、经营能力,如:
  1、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2、特许企业需具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经注册成功;3、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的成熟的经营模式,即是否具备为加盟者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等等。
  加盟店法人代表:
  加盟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相互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制订本合同,达成如下条款,以便总部及各连锁加盟店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繁荣市场经济,传统的饮食文化,保持和发展的品质、文化、信誉,增强总部和各连锁店的规模效益。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服务社会,造福人民。
  原则:连锁加盟店以注册的商标为门头,以注册的商标为标志。
  第二条、连锁店要进行标准化的内、外部装修,安装总部指定的徽记和标志,无总部许可,不得安装其它标志及招牌。
  第三条、接受本部及区域型管理,维护连锁店的统一形象。
  第四条、连锁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宗旨及经营范围
  第一条、宗旨:的省内外知名度,运用“”独特的经营管理办法及制作技术,经营总店系列食品。赢得规模效益。
  第二条、经营范围:系列特色面食、早点小吃、中式快餐、火锅炒菜及特色产品、菜品。
  第三章连锁店资格及加盟程序
  第一条、加盟店资格:
  1、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及管理能力。
  2、热爱餐饮行业,具有创业热情。
  3、接受总部及本地区代理商的管理。(包含跨省范围)
  4、愿意参加各项培训,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5、具有一定的投资能力。
  第二条、加盟程序
  (一)申请加盟申请者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单位)或个人身份证(个人)复印件,个人简历。
  2、拟开连锁店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当地相同行业菜单及价格表。
  风险提示:
  一般加盟总部都会要求加盟店一定要跟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而这点往往正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地方。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
  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4、详细的图片资料,包括房屋照片、企业方位概略图。
  5、详细阐述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及民俗的特殊情况。
  6、简单介绍当地类似的餐饮行业经营状况和运作形式。
  7、当地消费者口味习惯和就餐习惯介绍;
  8、投资资信证明文件。
  (二)店址选择:总部或区域加盟代理商将派专人赴申请加盟店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
  协助确定位置。
  (三)开业培训:对加盟区域代理商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培训,加盟店主要技
  术人员由总部委派支持或由加盟店派人到总店学习。
  (四)店面装修:店面装修由总部统一按标准做初步设计。桌椅、餐具及店内外广告、
  宣传画册等由总部有偿提供。
  (五)开业准备:加盟店在开业前应做好开业的宣传策划工作。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一条、机构设置
  连锁机构由总部和各直营店的区域管理公司、加盟店组成。总部设在(店址)。
  (电话)(传真)
  (一)总部机构设置:
  总经理室
  发展培训中心
  企业策划部
  开发经营部
  配送中心
  (二)代理商机构设置:
  地区加盟商总经理室
  培训部
  开发经营部
  配送中心
  (三)加盟店机构设置:
  第二条、各机构职能
  (一)总经理室是中国区域连锁总部的最高权力机构。职能如下:
  1、审批连锁总部的发展规划。
  2、批准区域管理公司及加盟店的加入和退出。
  3、审批整体机构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
  4、有权召开区域管理公司及加盟店工作会议。
  5、审定总部确认的其它一切重大事宜。
  (二)企业策划部是总部的策划、广告、宣传部门,负责连锁机构的整体策划及广告宣传工作。职能如下:
  1、负责制定总部及各区域管理公司的年度广告计划。
  2、负责总部统一的广告宣传。
  3、负责各加盟店的CI导入及装饰设计。
  4、负责市场调查、形象管理。
  (三)开发经营部是总部的主要业务部门,负责连锁事业的拓展、经营、管理和开发工作。职能如下:
  1、负责指定总部的年度销售计划。
  2、落实连锁店工作会议的决议。
  3、负责协调各加盟店、区域管理公司总部之间的关系。
  4、负责商标使用费、专利费、加盟费的收取。
  风险提示:
  合同到期后,保证金需要退还给加盟者。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确认保证金的退还是否有附加条件。另外,还必须写明在提前解除合同时的保证金退还情况。
  加盟费是指加盟商为获得经营权而向企业支付的一次性费用。正规的企业收取加盟费是正常的行为,但有些企业用设备购置费代替。对于这种情况,加盟商签约前一定要查清楚设备的价款是否远高于市面同类设备的价格,防止受骗。
  5、负责加盟店的选址、市场调查、合同签定等开发工作。
  6、负责指导加盟店的经营管理工作。
  7、负责指定管理、经营的各项标准及规章制度。
  (四)配送中心是加盟店的原材料及半成品供货部门。职能如下:
  风险提示:
  应对货物供应条款进行详细约定,特别是质量条款。若由于特许企业提供的货物或者设备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伤害,则特许企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还应对加盟者的损害予以赔偿。若由于加盟者自己在经营过程中的失误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权,其所引起的赔偿责任由加盟者自己承担。
  1、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加工和仓储。
  2、负责按时、保质的把原材料、配料、半成品配送到各加盟店。
  (五)发展培训部是加盟店经营管理及服务人员的培训基地。职能如下:
  1、负责经营管理培训。
  2、负责操作技术培训。
  3、负责标准化服务的培训。
  4、负责向各加盟店输送主要技术人员。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一条、为了的声誉,保持传统(公司名称)的产品原始味道,树立统一的企业形象,总部对各加盟店实行标准化、专业化、程序化的统一管理如下10个统一。
  1、统一的店面形象、标志。
  2、统一的调料等原材料。
  3、统一的广告宣传及促销形式。
  4、统一的服装、胸牌、员工服务卡。
  5、统一的装修风格。
  6、统一的桌椅、餐具及用品。
  7、统一的服务规范。
  8、统一的员工培训。
  9、统一的企业文化。
  10、统一的经营理念。
  第二条、总部在以下方面对加盟店进行经营管理指导
  1、加盟区域加盟代理商(加盟店)的组织管理机构设置。
  2、加工工艺流程及技术标准。
  3、促销宣传。
  4、经营分析。
  5、服务质量。
  6、其它事宜。
  第三条、加盟店每月5日前需向总部信息中心以快件方式提供以下资料,以便总部能及时掌握各加盟店的经营情况,并予以及时和有针对性的指导。
  1、营业收入(分类)。
  2、广告及促销活动。
  3、遇到的困难。
  第四条、加盟店开业前总部将进行开业指导。
  第六章人员培训
  加盟店开业前由培训部对加盟店的经营管理人员、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核。
  第七章会议
  第一条、总部每年召开一次由各加盟店经理参加的工作联谊会。
  第二条、总部每年不定期举办各类竞赛与联谊活动。总部提前30天将活动内容、时间、地点通知各加盟店。
  第八章区域加盟代理商的职能及加盟店的权力义务
  风险提示:
  虽然在合同上只有总部和加盟者作为立约人,但总部为建立一套完善的业务制度,都会加入一些条款去确保其它加盟店及公众的利益,因为任何一家加盟店不能维持应有的水准,或多或少都对特许经营体系的声誉有所损害,继而影响其它加盟店的盈利,所以为了让加盟者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也为了约束加盟者履行职责,在合同中应列明双方在合作中的义务来维持各方面的利益。
  第一条、区域管理公司的职能
  1、制定所代理地区的发展规划。
  2、指定所代理地区的加盟店的加入和退出。
  3、负责所代理地区的原料、半成品配送。
  4、负责代理地区的市场调查、形象管理、市场开发。
  5、召开代理地区的加盟店工作会议。
  6、协调总部和各加盟店的关系。
  第二条、加盟店的权力
  1、有权使用总部开发的生产、加工、销售、科研、服务及其它经营管理方面的成
  果。
  2、有对连锁总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力。
  3、有要求总部对加盟店的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予以支持的权力。
  4、有获得有关资料及其它信息的权力(专利技术除外。)
  5、有参加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力。
  第三条、加盟店义务
  1、遵守本合同及总部制定的各项规定。
  2、执行工作会议的各项决议,接受总部的指导。
  3、及时向总部如实反映加盟店的经营情况,提供市场信息。
  4、积极主动地搞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配合总部搞好统一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活动。
  第九章合同的生效及修改
  风险提示:
  合同一旦确立,就不能随意撕毁或中途终止。但是,也有加盟双方不遵守合同的事件发生。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到什么程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当然,也应写明违反协议的一方是否有机会弥补其过失,以避免合同终止的后果。
  第一条、本合同经主管部门和总部共同定立,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本合同的修改需经主管部门同意,修改后的合同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三条、本合同与连锁店加盟合同发生冲突时,以合同为准。
  第四条、本合同解释权为限公司。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壹份,报各主管部门备案壹份。
  公司名称:
  公司公章: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电话:
  加盟店法人代表:
  加盟店公章:
  加盟店联系电话:
  加盟特许合同篇7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成为甲方的加盟连锁店。现就加盟具体事宜,协商如下:
  一、特许权使用
  1。甲方授权乙方座落于市(县)区(乡、镇)路(街)号的门店以“h超市”为悬挂招牌,并将以甲的指导与提供事项,经营该超市加盟连锁店。
  门店号:号
  2。甲方对于凡使用“h超市”名字的门店拥有对其处理:门店位置、商标制作法、销售技术、门店管理、专职培训、经营决策等事项。乙广的发展计划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乙能取得正常的发展。
  3。乙方店铺的内外装饰及门店招牌须与甲方统一。乙使用的各种设备与甲方统一,如有更改须征得甲方同意。
  4。乙每季度初当月5日必须向甲方支付季度含税销售额的2为特许权使用费。逾期须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逾期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门店装修、设备、商品流动资金及其辅助材料费用由乙承担。
  二、人员培训
  1。甲方将负责对乙方下属门店理货员、收银员进行基础培训,对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当地执法部门认可的有效健康证,乙方需自行解决住宿、就餐、往返车费、体检等费用。
  2。乙每家门店人员定编数必须报甲方备案同意。
  三、广告及促销
  为有效扩展销售,乙方对甲方统一办理的门店促销活动应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如甲方为扩展销售所指定的信用卡、赠券、会员优惠卡等,乙方应与甲方直营门店同等使用,无条件接受,并就折扣差额由乙方自行负担,如乙方需自知自行刊登广告,应预先将拟定刊登的广告媒体文案送甲方核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刊登。
  四、商品的提供及结算
  1。甲方提供商品,乙方必须每批结算,并承担商品发货地至加盟店的运费和力支费。乙方自行采购的商品,需到甲方业务部门办理报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销售。
  2。甲方提供的商品,乙方必须参照甲提供的零售价格执行。
  五、乙方的。权利
  乙方享有与甲方直营连锁店相同的商品供应价格和促销活动的权利。
  六、乙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各种企业标准、超市操作规范、超市工作规范、超市管理技术规范和其它规章制度,乙方须无条件地执行。
  2。乙方的营业时间必须与甲方相一致,如有特殊情况要理发须征得甲方同意。
  3。乙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各种财务报表,并如实提供各种财务报表。
  4。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提供的商品q。m。p的管理规范。
  5。在经营活动中乙方发生残损商品,必须按甲方规定办理退调。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派遣督导人员的监督、指导乙方所开设的店铺的经营管理。
  7。乙方的工作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制服,佩带统一胸卡,印制统一名片,用以维护与甲方相同的企业形象。
  8。乙不准在本加盟店之外的其它场所,实放与h超市制度相同或类似的营业活动或其它行为,不参加其它超市公司的事业。
  七、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提供乙方所有的管理技术,运作规范和营销策略。
  加盟特许合同篇8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促进双方共同发展,甲乙双方经认真协商,现就甲方“xx连锁餐厅”特许经营权授权乙方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文本名词释义
  1、知识产权:特指“xx”品牌、商标、标志、商号及“xx”全套vi视觉系统、“xx”经营管理模式、方案等。上述知识产权乙方在签订合同且经许可有权全部使用;
  2、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
  3、xx餐厅产品:含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生产的“xx”系列产品及甲方取得全国连锁销售代理的其它相关产品。
  第二条:连锁专卖特许授权
  2。1、甲方特许乙方在省市(县)区,开设“xx”连锁餐厅。
  2。2、在合同执行期间,连锁加盟店经许可后可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达这些标志、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遵循甲方统一的营销模式,服从甲方统一的规范管理。
  2。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将甲方授予的连锁特许权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
  2。4、本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员工由乙方自行招聘,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提任何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连锁专卖经营方式
  3。1、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开办独立的专卖店,或在商场、超市中以店中的形式经营。乙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承担一切经营债务。
  3。2、连锁店应配备有相应的通讯联络设施,如电话、传真或计算机,以便快捷收发相应的商务文件资料。
  3。3、乙方连锁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销售非甲方的产品和更改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格。销售过程中,部分产品零售价根据当地市场状况需要下调的,可报甲方总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权利
  、甲方有权根据全国各地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对乙方的货物品种配备方案提供建设性、参考性意见;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货品销售、库存、执行价格等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核对;
  、乙方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自身权利与义务,造成甲方企业形象严重受损,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经济及名誉损失;
  、乙方不交纳后期服务、宣传、咨询等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且乙方需在30日内补交完毕,否则视同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在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的特许专卖权。
  4。2、甲方的义务
  、严格执行“区域限制发展加盟店”的总原则。乙方加盟所在一定区域范围内,(2公里范围内,校区范围除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再授权于第二者同样的经营权;甲方必须保证货源充足,提供乙方办店所需相应的文件、资料等;
  、负责随时提供系列产品供给乙方,并不断设计开发系列新产品;
  、全程向乙方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包括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加盟店装修方案(以电子光盘和彩稿)形式,并在乙方加盟店开业前提统一宣传用品;
  、提供乙方《加盟培训手册》并指导协助乙方全方位开发和占领当地市场。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新品促销海报、灯箱片。
  、甲方免费提供宣传单的制作和设计,印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的权利
  、有权依合同之规定经营专卖甲方xx系列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开展系列经营业务;
  、有权拥有加盟店对外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合法权益;
  、负责加盟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等;
  、有权享有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交流等活动,其车旅,住宿、就餐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有权依合同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2、乙方的义务
  、遵循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营运操作规程,努力做好加盟店销售与服务工作。
  、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甲方提供的培训手册及培训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按时向甲方提供营业报告书及财务、货品库存报表等,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商务沟通联系;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权益。
  、乙方按“xx餐厅”的统一形象要求,按甲方提供的统一装修设计方案施工,自行承担装修费用。
  、乙方自行办理相
  关经营手续,合法经营,自主承担期间的一切民事法律责任;
  、乙方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对待,对于全国连锁店所售出的商品,如有质量问题,但并非在乙方店内购买,乙方有义务做好解释及协调上报工作;
  、积极参与甲方安排的全国统一促销及其他活动。
  、为保证产品质量,乙方必须在公司统一采购原材料,甲方有权定期检查;对损害品牌形象、违反进货规定的行为,将扣除乙方合同保证金。
  第六条:连锁加盟合作方式
  6。1、甲方实行低门槛加盟政策,加盟费整(元),及支付后期服务咨询与宣传费用每年(元),后期服务咨询与宣传费用每年需提前1个月交纳,如15天内未提前交纳后期服务咨询与宣传费用,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区域限制发展加盟店”的原则取消区域保护。
  6。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权益保证金(元)。此保证金主要是为了保护总部的知识产权不被滥用,同时避免加盟店之间产生恶性竞争,以规范完善整个连锁体系,达成全国所有加盟店共同发展之目的。保证金在乙方合同期满无息退还。
  6。3、零风险退出机制:甲方全程指导服务乙方的经营活动,对于确实难于改善经营的加盟店有确保加盟商切身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总部可根据乙方申请,制定完善的退出方案。或关闭或转让。其库存货品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可全部退还甲方货品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货款退还给乙方。
  第七条:供货、换货、退货
  7。1、甲方保证提供货物的品质全部为合格品,甲方应收到乙方的12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货发出。
  7。2、乙方每次进货必须以汇款形式汇入甲方财务部指定的帐户或以现金支付给甲方财务,款到甲方发货,运费乙方承付。
  7。3、为保证货物品种全面性,首批货物品种配备方案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定,后期购货由乙方自主选择。
  7。4、乙方经营期间在货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随时可等值调换其他品种,换货运输费由乙方自付;产品如因质量问题退换,其发生的费用全总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合同违约责任
  8。1、为维护“xx”的全国统一形象,保证售出商品质量,乙方不得擅自销售其它产品;合同签订日起,乙方必须到甲方处进货(注:部分冷冻货除外),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许专卖权。解约后,甲方可在该区域重新设立加盟店。
  8。2、乙方店址及代表人变更须书面通知甲方,获准甲方同意;如私自出让经营权则视为乙方违约。
  8。3、合同执行期间,甲方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8。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影响合同的执行,须在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无法履行的书面报告。此情形不视为违约,相关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九条:合同期限、终止、争议解决
  9。1、本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乙方在该区域拥有优先续签权。
  9。2、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则应全部归还甲方各种操作手册及所有商务机密文件等资料,并负责销毁、归还所有带有甲方商标、标识等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
  9。3、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即可生效,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9。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此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补充协议
  1、
  2、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身份证号:
  年月日
  年月日
  加盟特许合同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签署本合同,旨在通过分部使加盟店获得总部(公司)开发的经营(制造销售)的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设立加盟店,并获得分部给予的支持,共同努力,实现特许经营的经营效益。
  第二条特许经营项目
  分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为。
  总部根据经营(制造销售)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许可分部以分许可的形式发展加盟店。
  第三条特许经营关系
  分部基于与总部签署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获得总部的许可,在区域范围内发展加盟商,许可其设立加盟店。
  分部与加盟商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加盟店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总部对分部与加盟商之间签订的本合同的审查,总部依据本合同对加盟店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实施本合同过程中对加盟店的管理与监督行为,并不表示总部与加盟商之间存在直接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总部不是本合同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中涉及的总部的特许经营权,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之外,均由分部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总部不对加盟商(加盟店)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加盟商不得依据本合同向总部主张权利。
  在总部与分部之间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终止时,总部有权决定本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临时行使分部依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加盟商(加盟店)应当直接向总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加盟店不是分部或总部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加盟店不得以分部或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分部或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
  在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分部和加盟店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二章加盟商与加盟店
  第五条加盟商
  加盟商为个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岁至岁之间;
  (二)文化程度为;
  (三)有年以上行业的从业经验;
  (四)无刑事犯罪及记录;
  (五)无破产史及记录;
  (六)有万元以上至万元的个人(家庭)财产;
  (七)有万元以上至万元的自有资金;
  (八)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九)。
  加盟商为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以上至万元以下;
  (三)公司净资产为万元以上;
  (四)公司拥有万元的自有资金;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一)至(五)项的要求;
  (六)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七)。
  第六条加盟店
  加盟店应当注册为,并以其名义履行本合同。
  加盟店的选址应当进行商圈调查和评估,并符合规定的条件,其营业面积应当在平方米至平方米之间,与其他加盟店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
  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装修,经分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加盟店使用总部统一设计(制作)的招牌,费用由承担。
  第七条合同文本
  分部与加盟商签订的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与加盟店不得擅自修改。
  第八条合同审查
  分部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应当将合同副本、合同附件和有关资料,以及加盟商先行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报总部审查。
  总部收到后,应在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合格,总部将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本合同自总部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时生效;如不符合总部规定,总部将不予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本合同不生效。
  在总部审查批准期间,分部和加盟商均无权终止本合同。如未经总部审查批准,加盟费返还加盟商。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
  第九条许可的权利
  分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经营(制造销售)的特许经营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设立加盟店。
  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总部经营(制造销售)的全部商业要素,包括总部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其中:
  加盟特许合同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签署本合同,旨在通过分部使足疗加盟店获得总部(公司)开发的经营(制造销售)的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设立足疗加盟店,并获得分部给予的支持,共同努力,实现特许经营的经营效益。
  第二条特许经营项目
  分部许可足疗加盟店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为。
  总部根据经营(制造销售)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许可分部以分许可的形式发展足疗加盟店。
  第三条特许经营关系
  分部基于与总部签署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获得总部的许可,在区域范围内发展加盟商,许可其设立足疗加盟店。
  分部与加盟商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足疗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足疗加盟店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总部对分部与加盟商之间签订的本合同的审查,总部依据本合同对足疗加盟店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实施本合同过程中对足疗加盟店的管理与监督行为,并不表示总部与加盟商之间存在直接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总部不是本合同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中涉及的总部的特许经营权,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之外,均由分部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总部不对加盟商(足疗加盟店)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加盟商不得依据本合同向总部主张权利。
  在总部与分部之间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终止时,总部有权决定本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临时行使分部依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加盟商(足疗加盟店)应当直接向总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足疗加盟店不是分部或总部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足疗加盟店不得以分部或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分部或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
  在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分部和足疗加盟店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二章加盟商与足疗加盟店
  第五条加盟商
  加盟商为个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岁至岁之间;
  (二)文化程度为;
  (三)有年以上行业的从业经验;
  (四)无刑事犯罪及记录;
  (五)无破产史及记录;
  (六)有万元以上至万元的个人(家庭)财产;
  (七)有万元以上至万元的自有资金;
  (八)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九)。
  加盟商为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以上至万元以下;
  (三)公司净资产为万元以上;
  (四)公司拥有万元的自有资金;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一)至(五)项的要求;
  (六)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七)。
  第六条足疗加盟店
  足疗加盟店应当注册为,并以其名义履行本合同。
  足疗加盟店的选址应当进行商圈调查和评估,并符合规定的条件,其营业面积应当在平方米至平方米之间,与其他足疗加盟店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
  足疗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装修,经分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足疗加盟店使用总部统一设计(制作)的招牌,费用由承担。
  第七条合同文本
  分部与加盟商签订的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与足疗加盟店不得擅自修改。
  第八条合同审查
  分部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应当将合同副本、合同附件和有关资料,以及加盟商先行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报总部审查。
  总部收到后,应在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合格,总部将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本合同自总部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时生效;如不符合总部规定,总部将不予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本合同不生效。
  在总部审查批准期间,分部和加盟商均无权终止本合同。如未经总部审查批准,加盟费返还加盟商。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
  第九条许可的权利
  分部许可足疗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经营(制造销售)的特许经营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设立足疗加盟店。
  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总部经营(制造销售)的全部商业要素,包括总部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其中:
  (一)商标是指总部注册的产品(服务)商标,注册号;
  (二)商号是指总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号为,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专利是指总部拥有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专利有效期截止年月日;
  (四)著作权是指总部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有效期限截止年月日;
  (五)商业秘密是指总部拥有的经营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诀窍和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
  于《经营手册》制造的技术,以及;(六)经营诀窍是指经营(制造销售)的全部程序和方法,包括产品配方、加工工艺、营销方式、等等;
  (七)。
  第十条使用方式
  分部许可加盟商以下列第种方式使用总部特许经营权设立足疗加盟店:
  (一)将加盟商现有门店改建为(非)法人资格的足疗加盟店;
  (二)由加盟商投资设立(非)法人资格的足疗加盟店;
  (三)由加盟商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类型的足疗加盟店;
  (四)以形式分销特许经营的产品。
  第十一条许可形式
  基于总部授予分部的许可权,分部许可足疗加盟店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分部承诺并保证:
  (一)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与特许经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三)不向特许区域内的任何第三人销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产品(服务)。
  第十二条权利的保留
  在特许区域范围内,分部对许可足疗加盟店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
  (一)在客观情况变化时,如果分部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足疗加盟店现有区域增设足疗加盟店而不至于对足疗加盟店的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分部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足疗加盟店区域内设立新的足疗加盟店,但与足疗加盟店的距离不得少于米,且足疗加盟店享有优先权;
  (二)以特许店之外的其他商业形式(批发、邮购、直销。。。。。。)分销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三)。
  第十三条营业场所
  分部许可加盟商设立的足疗加盟店位于市区(县)路(街)号建筑物层,面积平方米,产权系拥有。加盟商租赁该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或者经分部审查同意,符合总部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特许区域
  足疗加盟店的特许区域,是指以足疗加盟店为中心半径米的市场范围,在该区域内,足疗加盟店享有本合同规定的独占许可权。
  第四章合同期限与续约
  第十五条合同期间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个年度的月日。
  如果足疗加盟店满足续约条件的要求,则本合同可以延长年,依此类推。第十六条续约条件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足疗加盟店应当满足下列续约条件:
  (一)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二)已经向分部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三)签署放弃可针对分部及总部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
  (四)同意向分部支付元的续约费;
  (五)。
  第十七条续约文本
  续约时签署的合同文本,使用续约时总部制定的适用于特许经营系统的标准合同文本,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本合同文本为蓝本,不得对本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进行重大修改;(二)不得对有关特许费用和广告基金的收取比例、续约条件、特许区域等事项作出修改;
  (三)对违约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得高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水平;
  (四)。
  第五章特许经营手册
  第十八条经营手册
  分部向加盟商出借总部制定的详细载明足疗加盟店操作规则的《特许店经营手册》(以下简称经营手册),经营手册系特许经营系统所通用。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加盟商已经充分地审阅了经营手册,同意将经营手册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经营手册的更新
  总部有权利也有义务对经营手册进行更新,使足疗加盟店拥有最新的经营手册,费用由总部承担。经营手册更新的。内容,限于手册所规定的范围内,不得通过更新经营手册而使足疗加盟店承担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不合理的义务。
  第二十条经营手册的变通
  根据足疗加盟店的实际情况,经分部书面批准,可对经营手册在足疗加盟店的执行作出适当变通。足疗加盟店可以提出进行变通的要求和理由,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足疗加盟店具体情况差异性的客观要求,如社会背景、人文风俗、传统习惯、消费需求等;
  (二)实施变通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均归属于总部所有。
  第二十一条经营手册的执行
  足疗加盟店应严格遵照经营手册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经营手册的规定或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执行经营手册。
  分部有权监督、检查足疗加盟店执行《特许店经营手册》,对违反《特许店经营手册》的行为,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经营手册的归属
  经营手册的所有权属于总部所有,在本合同终止时及经营手册更新时,足疗加盟店应当向分部交回经营手册,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留存经营手册的文本。
  经营手册由足疗加盟店统一保管,限于在足疗加盟店营业场所内由足疗加盟店经理及人员查阅使用,不得向其他人员公开。
  第六章培训
  第二十三条培训职责
  对加盟商提供的培训与支持,除下列几项由总部进行之外,均由分部承担:
  (一)对足疗加盟店经理的初始培训;
  (二)向足疗加盟店提供由总部编缉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的信息简报;
  (三)。
  第二十四条初始培训
  总部(分部)应当对足疗加盟店人员进行为期天的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及
  培训课程见附件。培训的地点、时间由分部具体安排。
  足疗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选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情况报分部审核批准,分部有权否决足疗加盟店提出的培训人选。
  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足疗加盟店的选址、开业、运行、管理、经营及促销;
  (二)。
  第二十五条后续培训
  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分部应当对足疗加盟店进行下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足疗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水平:
  (一)每年月前,在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
  (二)在更新经营手册、计算机软件系统升级、调整经营策略及其他涉及足疗加盟店的变革措施实施前进行培训;
  (三)应足疗加盟店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分部与足疗加盟店商定;
  (四)每月(季年)次向足疗加盟店提供由总部编缉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的信息简报(内部资料),以保证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准确无误,并介绍网络成员的经验;
  (五)。
  第二十六条员工的培训
  对足疗加盟店普通员工的初始培训由分部负责,后续培训由足疗加盟店负责。足疗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培训要求及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培训与考核。第二十七条培训的考核
  足疗加盟店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足疗加盟店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加盟商不能通过初始培训,本合同终止执行,其交纳的加盟费不予返还(或在扣除培训费后予以返还)。
  第二十八条培训费用
  根据本合同规定由总部或分部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分部负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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