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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

2月6日 艮山观投稿
  林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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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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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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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地承包合同精选1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林地承包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林地承包合同1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兹有乡村荒山一处,因经费短缺,无力管理,经研究协商,决定由承包。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该处荒山西起,东至,北起写,南至。共计亩。
  二、经甲乙双方共同点数,荒山内现有杨树X棵(其中成材树棵),李树棵,均已挂果,其他杂树棵。
  三、承包期为年。承包期间,乙方只能在荒山上植树,不得做其他经营,但乙方可以自主选择种树的种类,甲方不得干涉。前三年内,包括乙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砍伐现有树木,更不得毁林开荒,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乙方在承包期内,应严格执行“开荒育林”的方针,除加强管理、防火防盗外,每年应有计划地培育幼林X棵。承包期结束之时。荒山上的。树木不得少于X棵,否则少一棵罚款元。
  五、乙方每年付给甲方荒山管理费元,甲方应提供开荒育林资源使用上的便利。承包期间如有被偷伐、毁损等情况由乙方负责。
  六、在承包期内,乙方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间伐树木,所得收入归乙方所有。
  七、甲、乙双方协议制定荒沟管理规定,甲方需协助执行规定的实施。若有违反规定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乙方可要求甲方在半月内履行协助义务,甲方应追究责任人毁林等相关责任。甲方逾期不履行的,致使承包任务不能完成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八、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内容或无故中止合同,不得违反合同有关规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村委会
  代表人:(盖章)
  乙方:(盖章)
  林地承包合同2
  发包人:(简称甲方)
  承包人:(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本户座落石榴园发包给乙方管理收益,经甲方家庭成员同意,特与乙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果园土地四至范围:
  二、承包期限年。
  三、年承包金额:年共计人民币(元)。
  四、付款方式:甲方开收据给乙方收执。
  五、约定条款:
  1、合同期内甲方集体按果园土地面积所收费用由乙方经营所需需用由乙方承担支付。
  2、合同期内若因承包产生纠纷,由甲方承担排除责任,确保乙方经营。
  3、承包期内,乙方经营自主,管理收益。但合同期最后年,乙方收果后不得修砍果树,将果树无条件交还甲方,果树自然死亡,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4、合同期内若甲方或乙方不测亡故则由法定继承人履行本合同。
  5、合同期内若国家依法征用本果园土地,土地补偿费归;补偿费归。若临时占地所给复耕费归乙方所有,乙方已交甲方需尚未到期的承包款甲乙双方重新核计由甲方退还乙方。固定设施补偿费谁投资归谁所有。
  六、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自觉履行,若违约,违约金元整(元),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并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盖印后生效,甲乙双方及代书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书单位:
  经办人:
  年月日
  林地承包合同3
  甲方:常宁市镇村组
  户主:
  乙方:
  为了大力发展油茶产业,打造油茶特有经济,推进老龄油茶山地的品种改良开发。甲乙双方就甲方将其林地使用权、经营权租凭给乙方,用于油茶林业开发事业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的有关山地使用权承包规定,签订本合同。
  二、甲方:常宁市镇村组,向乙方提供适宜种植的林地使用权。林地坐落名、界址说明,乙方在取得甲方所提供的上述林地使用权后,可自主经营,或与其他单位及个人联合使用经营权,但种植前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使用,林地使用权承包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承包期内甲方无权终止合同,期满时按乙方需要可继续签订承包合同,或归还给甲方。
  三、甲方提供的林地必须是合法使用之林地,林地使用权承包给经营者使用期间,政府发给甲方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证及自留山使用证中的使用权已承包给乙方,乙方完全拥有该山地的经营使用权,甲方不得以持有证件为由,否定本合同的山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四、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林地,由乙方全权负责生产经营,乙方除造林外,根据生产需要,可在承包山地内开设道路及其它有关设施,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甲方提供林地使用权的报酬,每年承包租金为林地每大份人民币元,当年承包款于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
  六、甲方提供的林地如发生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纠纷,由甲方理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承包期内未经乙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乙方承包林地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业基地上进行任何毁林、开垦种植作物及放牧,也不得进行建筑工程设施、采石、采矿、取土(国家征地除外)和其他毁林活动。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查处、处理和赔偿。乙方施工的过程中应保留原有的坟地,新建坟地应征求甲乙双方许可,毁坏林木按株补偿。
  七、在承包期内乙方可请甲方协助乙方在油茶收摘期内维护好现场秩序,不允许偷盗、哄抢和其他破坏行为发生,共同维护双方的利益。
  八、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必须提供承包使用权林地范围界线附图2承包使用林地的山界林权证或能够证明甲方山界林权的相关证明。
  九、本合同不受机构撤并和人事变动影响。
  十、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可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内容与本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共页,附件页。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林地承包合同4
  甲方(转让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双方签订林业用地承包合同如下:
  1、甲方自愿将座落在张家岭、看牛岭、黄竹冲岭的林地转让让给乙方种植。转让林地应具备如下条件:
  1)、林地权属的四至界限清楚一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租赁承包给他方或他方合作经营等。
  3)、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商品用材林林区的林地。
  2、具体地点、面积和面积测量:
  1)、四至界限以双方签名确认的〔ft,0,〕1:〔ft,0,〕10000地形图现场勾绘的界线为准。
  2)、总面积亩以实际承包面积(结算租金面积)亩。
  3)、面积测算方法:用〔ft,0,〕1:〔ft,0,〕10000地形图勾绘的界线按水平面面积进行求算,或用〔ft,0,〕GPS(卫星定位仪)到现场测算。
  3、甲方的林地转发包给乙方后,林地使用权归乙方,林地的规划、投资和经营由乙方负责,收益亦由乙方享受。在履行本合同的基础上,乙方可以不经甲方同意转租或与第三人联营合作,但所形成的一切债务与甲方无关。
  4、承包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年),租金,20xx年不变。承包期的最后一年,如因承包地内经营的作物及所营造之活立木未达到经济主伐年龄或砍伐指标或市场木材过剩等原因不能按期砍伐完毕的,允许延长承包时间,延长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不计承包年限,延长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以原承包金为基数,按实际延长年限的比例支付林地承包费,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5、承包费的支付:
  1)、从甲方交林地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交林地承包金按每年每亩人民币〔〕元整。(元)
  2)、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一次性付清五年的承包金给甲方,年月乙方付清第六年的承包金给甲方,以后的承包金支付方式与上年相同,但到承包第年时,乙方停止向甲方交纳后五年的租金,待到第年开始乙方继续向甲方交当年的租金,以此类推交到租期期满。
  3)、乙方交承包金时,甲方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
  6、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原林地上的疏残林、竹、经济林或其他作物在签订本合同且获得林木采伐证后天内要全部清理完毕,砍伐手续及费用由甲方负责。超过天,林地上的附着物还不处理清楚的,视为甲方放弃所有权,任由乙方处置。在承包期内,林地上的所有种植物包括其他附着物,全部归属乙方所有。
  7、甲方现有通往承包林地的林区公路、乡村公路、便道等设施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不得阻塞和破坏。经过相邻村屯的各种道路出现阻塞和破坏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8、乙方在承包期间,视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开设林区公路、林道而占用甲方山地、竹地、坡地时,甲方必须无偿提供解决,所占用水田及损坏水田、坡地的青苗的补偿费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费用由乙方一次性补清,以后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公路和林道,所修的道路双方维护,不得毁坏。
  9、承包林地后,甲方不得在承包地内种植果树、竹、木及其他作物,如种植,乙方有权清除,所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10、承包林地后,乙方有权在林地种植绿化苗木,乙方在出售绿化苗木时,有权根据苗木规格要求取相应的土球,甲方不能以此为由收取任何费用。
  11、甲、乙双方的责任
  1)、甲方责任:
  、因山界林权发生纠纷的,必须无条件负责解决。
  、承包期内,甲方或其他方不得在承包地野外用火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或毁林活动,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属甲方责任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损失款项可从甲方承包金名抵扣。属其他方的责任的,甲方有权协助乙方追究其他方赔偿乙方的损失。
  、承包期内,不得有任何损害乙方所承包的林地及林木之行为。
  、林地发包后,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开矿、开石、葬坟(如特殊情况,甲方本村个人村民确需葬坟的,原则在占地面积不超〔ft,0,〕10)。在承包林地上原有的旧坟,按原有的。主权架保留(其范围从坟圈边线出2m内),不计入承包林面积,但坟地不能再扩大范围。、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乙方承包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林地补偿金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清苗补偿,搬迁费,一切建筑设施)补偿金归乙方所有。发包的林地被征用后,从被征用之日起,在发包的林地内减除相应的面积和林地承包金。
  2)、乙方责任:
  、落实资金,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实施指数造林。
  、搞好林、农作物的经营管理,林、农作物的销售按规定缴纳税费。
  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理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甲方与第三方因承包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不能解决人。
  3)、乙方承包地超过60以一被国家征、占用的。
  4)、乙方承包的林地取得使用权后,两年满尚未进行造林的。
  5)、乙方超过年没有支付林地承包费的。
  6)、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系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病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13、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时作如下处理:
  1)、属国家征、占地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依〔ft,0,〕10。条规定处理补偿金;国家未征、占部分作物归乙方所有,土地交回甲方,但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全部处理完该地面上作物。
  2)、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将该林地发包的,在同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如乙方不承包时,乙方必须在〔ft,0,〕20天内将地面所有作物处理完毕〔ft,0,〕,超期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3)、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能履行和,双方互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善后工作由双方协商解决。
  14、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会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全部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2)、双方都有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5、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应包括:(〔ft,0,〕2)、用〔ft,0,〕1:〔ft,0,〕10000地形图勾绘的林地山界图(盖骑缝章)。
  〔ft,0,〕16、承包期内,如甲乙双方的法宝代表人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履行至合同期满为止。
  17、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偿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尽量协商解决,确实协商不成,由〔ft,0,〕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9、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发包方):
  代表:
  乙方(承包方):
  代表:
  监证方:
  乡(镇)林业站:
  (章)代表:
  本合同经办单位(盖章):
  合同经办人(签字):
  林地承包合同5
  发包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承包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就林地承包经营问题,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承包林地概况。甲方将其位于辖区内地名高洞山的林地,面积约20亩,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承包林地的具体四至以大寨湾村民组派代表指定边界为准。另附由林业技术人员勾绘并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名确认的万分之一地形图作为合同附件。
  二、承包期共20年。期限为:从付先荣采伐结束之日开始计算时间至25周年止。(最好是写为“20年6月30日至20xx年6月30日的格式”)
  三、承包期间承包款按以下所列方法由乙方缴交给甲方:
  1、承包款合计15、5万元人民币。(所涉及的金额建议写为大写如十五万五千元或者写为155,000元)
  2、承包款缴纳方式:
  (1)签定合同之日付1、55万元。
  (2)付先荣采伐结束,乙方完全进行经营之日,付4、65万元。
  (3)不出现边界纠纷,乙方完全进行经营之日起五年内付清余款。
  四、承包林在付先荣采伐结束时已经没有地上物(包括所有林木)。如有极少地上物无偿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自行处置。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合同规定缴纳承包款。
  2、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1)承包林地范围内经县人民政府登记换发的新版林权证。
  (2)林地发包方案的集体决议。该决议要有该村民小组户主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户主签名同意。
  (3)由林业技术人员用万分之一地形图现场勾绘拟发包林地的范围界线图。
  3、按合同规定,甲方必须依时将承包林地交付给乙方使用,该林地性质必须是商品经济林地。在承包期内,甲方必须协助乙方理顺林地周边关系和本辖区内的村民关系,做好确认承包林地与周边地块的权属确认工作,做到四至清楚,界至明确,确保乙方的承包经营权,收益权不受侵害。如因甲方发包林地权属有纠纷,甲方要负责解决,因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4、在承包期内,在承包范围内外的甲方原有的交通道路,要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5、甲方要协助乙方搞好护林防火和林区治安管理工作,确保乙方正常经营生产。
  6、甲方要协助乙方申办林权登记手续和采伐申请手续等。
  〈二〉乙方权利义务:
  1、在承包经营期内,按合同规定乙方对承包的林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2、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乙方对林地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3、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乙方可以向外招商引资或引进技术和资金与第三人进行合作经营或联营,但必须告知甲方备案。
  4、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进行种养开发,要做好承包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保护,做好护林防火工作。
  5、在承包期内,乙方不得将承包林地擅自转包或将经营权转让,如乙方确实需要转包或转让,必须经得甲方同意,并依法办理转包或转让手续。在确保甲方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取得权益的前提下,甲方不得故意阻挠乙方转让经营权。
  6、在承包期内,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依法依规缴交各项税费。
  7、在承包期内,乙方要做好承包林地范围内的道路、灌溉设施和其他设施的保养、维修工作,做好道路畅顺、灌溉设施完好。
  五、承包的林地,如因政府建设需要征用而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双方都不能追究对方责任。政府补偿的土地款归甲方所有,其他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六、合同承包期满后,如乙方继续承包该林地,必须在期满前60天内用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承包费用不得超过本次的两倍;如甲方村民提出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林地的林木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30天内将原承包的林地交还给甲方。
  合同期满时,承包林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
  七、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单方擅自解除合同,如单方解除合同,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交付违约金5万元,并要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有权解除合同。
  〈二〉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按合同第七条第〈一〉款处理。
  〈三〉如因甲方发包的林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的林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按合同第七条第〈一〉款处罚。
  八、在承包期间,如双方有未尽之事宜或双方发生纠纷,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如协商不成,可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备案叁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
  签约日期:20年10月4日
  林地承包合同6
  甲方:
  乙方:
  甲方为营林需要,经与乙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以议价的方式,将造林作业发包给乙方进行,并向乙方支付承包费。双方议定合同条款如下,以资互为遵守:
  第一条造林作业工程
  造林作业包括如下阶段与工序:第一阶段清山:劈青,炼山,除杂;
  第二阶段通带、挖穴、回土
  第三阶段栽补植:栽植,补植;
  第四阶段第一年抚育造林作业采取一次性发包,分阶段验收,分阶段付款方式进行。
  第二条作业地点、作业面积
  一、作业地点:;造林树种:
  二、各阶段作业费以经验收合格的实际造林栽植作业GPS测量面积或小班地形图勾绘面积进行最终结算。
  三、乙方应在甲方所划定的范围内作业,不得越界,且应在合法的前提下作业到边界。如在承包作业过程中,因地方关系或林地状况限制等原因,致使无法作业的地块,经甲方同意后,可从本造林承包范围内剔除。
  第三条开、完工时间
  一、乙方在年月日进场施工,在年月日前全面完成造林工作。
  二、如因纠纷或不可抗力原因致无法如期开、完工,乙方应于原因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视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开、完工日期;若乙方未能及时提供书面通知,视为上述因素不存在。
  第四条作业规范及单价
  本合同所规范的开穴长度、宽度皆为水平长度、宽度。作业规范如下:
  一、清山(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按450元亩计)
  劈青
  将造林地内杂灌、竹类、杂草、大芒等劈下铺晒,留存高度必须在15公分以下。
  炼山
  (1)开辟防火线:防火线宽1015米,乙方应将防火线内杂灌砍除,留存高度应低于10公分,并将靠外缘3米宽的杂草铲除干净,劈除的杂灌及枯枝落叶等地上杂物须搬离、扫出防火线。
  (2)炼山:防火线开辟完毕,乙方报经甲方及林业部门检查同意并按有关部门规定到政府防火部门申报获准炼山后,乙方即应按照政府有关林地防火炼山作业之有关规定在甲方指定范围内炼山。乙方必须谨慎作业,因炼山导致意外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除杂:将林地内炼山后未烧净的杂灌砍除,再集中烧净。
  二、挖暗穴、回土、(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按100元亩计)
  1、株行距:2m3m,110穴亩;挖暗穴,挖穴回土同时进行。但要先去掉表面草皮树根,规格:404025m。
  2、将穴上方的表土铲下,敲碎,填回穴内,穴内草根石块捡净,确保表土满穴。
  三、栽补植(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按95元亩计)
  栽植:
  (1)甲方以每亩实际穴数的苗木供乙方栽补植,乙方在运苗、卸苗、挑苗、放苗、栽植过程应小心看护苗木。
  (2)栽植前,乙方必须将苗木分级,折损苗木、小苗、细苗、分叉苗及病苗不得栽植,必须集中管护,并通知甲方处理。此部分苗木可从供应的苗木数量中扣除。
  (3)栽植时保证苗木根系顺畅,防止窝根,同时将穴土回平,压实整个穴面稍向上坡内倾,减少水土流失。
  补植:
  栽植率必须达100,栽植后必须随时对死株、病、弱、虫害植株进行补植。栽、补植工序完工后的第1530天方可验收,验收时苗木成活率必须达到95或以上。
  四、第一年抚育(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按205元亩计)
  1、乙方对承包林地进行至少两次抚育,保证不影响造林树种生长和第二年补植,第一次当年度的67月份,第二次当年度的910月份,乙方根据造林地树种和杂草生长情况可作适当调整,山脚杂灌杂草较多地块要求增加一次抚育。
  2、质量要求全劈,将造林地内的杂草、杂灌全部劈掉,留存高度不得高于10公分。
  第五条苗木运输管理规范
  甲方需准备运苗工具到指定提苗点提取相应数量的苗木,并负责将苗运至工具车可以通行的林地。
  苗木运达林地后由乙方负责卸苗和管护,依甲方要求将苗木排列整齐,定时浇水。
  折损苗木、小苗、细苗、分叉苗及病苗不得栽植,须集中管护,并通知甲第六条一、二、第七条一、二、三、第八条一、二、第九条一、二、方处理。若有剩余苗木,亦应集中管护,并通知甲方处理。如有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承包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承包费,已包括乙方的合理报酬、工人工资、管理等费用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乙方不得再以与造林工作有关的任何支出要求甲方追加费用。造林承包费在合同期限内不因物价变动而调整。监督、检查和验收现场林业员得随时监督、检查各项作业的进行,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技术指导并改善缺失。乙方不得因作业难度大而将林地内可造林地闲臵不种,否则甲方有权不验收该小班。验收按阶段进行,乙方于每一阶段完工或返工完工后,向甲方申请验收,由甲方现场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签报给甲方派员验收。验收不合格者,甲方可要求限期返工,乙方完成返工后,可申请重新验收。
  付款方式
  造林作业进场10天后甲方可预付乙方工人伙食费用,按林地面积每亩200元。造林全面完成验收合格后5天内结付总造林款的90(即每亩700元);余下的10等达到造林成活率要求,验收合格后结清。抚育阶段的承包费在抚育作业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
  违约责任
  乙方越界作业所引起的纠纷,或给其它单位或个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与甲方无关。若因此造成甲方的肥料、苗木损失时,甲方可从尚未支付乙方的承包费中扣回已付出的该部分作业费。林地内可造林的地块,若乙方不进行作业,则以违约论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核发该小班此工序之承包费。
  三、逾期开、完工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者,每逾一日甲方得向乙方扣罚该阶段承包费的5作为违约金;逾期15日,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乙方未按时完工,每延迟一天,按该小班面积该工序承包费的1支付违约金,逾十五天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给付乙方已进行作业之承包费用及没收质量保证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若返工,则以完成返工的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
  四、乙方必须确实按本合同作业规范施工,同一小班、同一工序经第二次验收不合格者,从第三次验收起,每次扣罚该作业工序10的承包费作违约金。
  五、清山杂灌木、草头等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甲方现场工作人员要求乙方立即返工。乙方返工不合格不得做下一工序。
  六、穴长、宽、深
  穴上下底长、宽及穴深规格任何一项平均值达不到标准的90必须无条件返工。
  穴上下底长、宽及穴深规格任何一项平均值均达到标准要求95(含)以上的为合格。
  穴上下底长、宽及穴深规格任何一项平均值仅达标准要求的9095,则每亩扣罚挖穴单价10。
  七、栽植
  供苗总数限制:甲方以栽植株数实际需要的合格苗供应给乙方;发现合格苗木浪费者,以元株扣回超领部分苗木成本费(含运费)。
  验收时苗木成活率必须达到90或以上。
  八、植穴数
  每亩植穴数应依规定办理,植穴率100以上者不罚。
  植穴率介于98至99者,每亩扣罚50元。
  植穴率97(含)以下者,必须无条件返工。
  第十条合同的中止、终止及其它解除事由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双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合同暂时中止,双方互不负赔偿责任。
  二、乙方若工作进度严重落后不能完成全部造林面积,或工作质量严重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
  三、本合同于各小班及其各阶段工作,均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完成付款手续后,自然终止。
  第十一条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不可作为向财务金融单位借贷的依据。
  二、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林地承包合同7
  发包方:湖南省市镇(乡)村委会组(自然村)(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开发利用森林土地资源,应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促进油茶产业的发展,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合同法》、《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就林地承包经营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的面积
  甲方同意将辖内具有稳定权属的林地发包给乙方,供乙方营造油茶林。林地总面积为亩,其中扣除非宜林地(具体林地小班面积、四至界线以县林业主管部门用l10000地形图勾绘确定红线界图为准,详见附件一)。
  二、承包林地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林地承包经营期为伍拾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林地的价款及其支付办法和时间
  1、乙方支付土地承包费第一年至年元亩年(人民币),第年至年调整为元亩年,第年至年调整为元亩年,承包费每年交纳一次,于当年12月底前一次性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专户或支付现金,不得逾期。
  2、甲方在收到承包费时,应开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合法有效收款凭证给乙方。除收取上述费用之外,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名义请求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四、承包林地的移交方式和时间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当及时处理该林地上的树木、竹木及其他甲方认为有价值的地上附着物。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15天起,无论甲方是否作出移交,均视为该林地已移交给乙方,乙方有权进驻该林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权无偿在该林地范围内开修林道及其经营需要的其他林业设施,并拥有其合法权,其所需投资由乙方自行解决。
  2、该地块一经移交给乙方接管,乙方即有权依法处理该地块遗留的。树木、竹林及其它甲方认为有价值的地上附着物,甲方无权提出异议,并不得据此请求乙方补偿。
  五、承包林地的权属及投资收益的确定
  l、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在该林地上拥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有权排除来自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不法干预。未经乙方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承包范围内从事不利于乙方生产经营的活动,包括砍伐林木、开荒垦地、放牧、采石采矿、构筑固定设施等。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在该林地上的投资及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并受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2、甲方发包给乙方的承包地必须具有稳定的权属,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与当地政府部门、其他单位和组织及村民协调关系,为乙方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如在承包经营期间内发生权属纠纷的,由甲方负责调处;如因权属纠纷对乙方造成损失,则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3、发包林地内原有放牧山、薪柴山、风水山、坟墓地和不能造林的石头山及山体坡面极为陡峭等地段,不能作为应付地租的地块。
  4、林地内原有林道和其他林业设施(包括防火林带、林区公路)无条件保留,无偿提供乙方使用。
  5、除财政生态公益林基金补贴3。5元亩年归甲方所有并由甲方单方面申请外,其它因乙方承包造林相关项目而申请获得国家、省、市、县(市)、乡(镇)各级各项扶持、补助、奖励等方面的资金、物资均归乙方使用和所有,在办理手续过程中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甲方不得单方面以乙方承包造林相关项目申报各项扶持、补助、奖励等,即使申报所得,也应全数归乙方所有。
  六、承包林地的流转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依照本合同而取得的该林地承包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经营方式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若涉及有关审批手续需要办理的,甲方应当无条件积极予以配合。流转合同生效后,由流转而获得的收益由乙方收取。乙方仍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履行支付承包费。
  七、征(占)用林地补偿
  承包经营期间,该地块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占)用的,在征(占)用地单位支付的补偿费中,属于乙方投入的固定设施、林木、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属于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如乙方已付当年承包费,则甲方应退还承包费予乙方。
  八、承包林地的收回
  承包期限届满,如甲方将该林地继续对外发包,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包给乙方经营,并重新订立新一轮经营合同;如甲方终止该林地对外发包或协商不一致的,乙方应将林地上的林木无偿转让给甲方。移交前,乙方可处理在经营期间添置的设备、设施,但不得损坏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
  九、违约责任
  承包经营期间,双方应共同遵守和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
  违约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十、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影响,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时,则应在此范围内免除其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事由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法证明。未及时通知对方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一、其他
  1、乙方因开修林道及其经营需要的其他基础设施应当在不占用甲方的水田情况下进行,确实需占用的,在甲方的协助下,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2、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在承包范围内按照计划安排分批种植林木。严禁在种植地放牧或者从事其他任何有害于林木正常生长的活动。若乙方的生产经营遭受到人畜破坏,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妥善处理。
  3、承包经营期间,如在承包地内发现矿藏,矿藏属国家所有,甲乙双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开采,必须维持矿藏原状到承包经营期满。
  十二、特别约定: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附件构成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
  1、l10000地形图(四至界线图)即红线图;
  2、山林权属证明文件;
  3、村民代表集体决议;
  4、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
  在上述合同附件中,凡涉及应当由双方确认的附件,可与本合同同时签署确认,也可在本合同生效后另行签署确认。
  十五、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在条件具备时,共同向甲方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权属登记,将承包山地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登记于乙方名下。办理登记手续以乙方为主,甲方积极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十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其中:甲方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村委会、相关单位各一份,用于办理有关林地、林木权属证件。
  甲方:镇(乡)村委会自然村(组)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村民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鉴证单位:
  (盖章)(盖章)
  林地承包合同8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加快现代林业旅游观光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绿色生德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从维护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制约性,惩戒性和唯一排他性的根本要意出发,为确保发包方、承包方合法权益,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经营标的
  甲方同意将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发包给乙方。
  单位:亩、株、立方米
  林地座落村:组:
  树种树龄
  面积(株数)
  林地所有权
  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承包费共计(大写)人民币元,一次性交清30年的承包费。
  二、承包经营期限
  乙方承包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
  (2)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管理林木、林地资源。
  (3)督促乙方植树造林,绿化所承包荒山并监开发旅游农业生态养殖。
  (4)监督、检查、制止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所承包经营林地和的行为。
  (5)依法依规督促乙方履行承包合同约定。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乙方所承包林木、林地看护权,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按照统一规划或承包合同约定,组织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承担的林业旅游观光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合同有效期内,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法享有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自主经营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除家庭承包方式外的其他承包方式依法享有继承权;并依法享有开发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的权利。规划旅游生态放养经营权。
  (2)所承包甲方的林地,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依法征占用的,依合同约定依法获得全部投入赔偿补偿及社会保障费用。
  (3)在承包经营期限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有权自主流转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4)有权依法制止(举报)破坏林地,毁坏林木,携带火种进山、烧荒、野炊,违法狩猎、捕鸟、破坏护林标志物及其它林业设施等违法行为。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依法合理的保护利用林业用地。做到依法经营,旅游观光等林地用途,不造成林地永久性毁坏,确保承包的森林资源改造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2)承包经营期限内,可自主流转所承包林权权属,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或人员的,须依法经甲方同意,林权需要变更的,要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须经甲方备案,并及时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林木需要采伐时,要提出采伐申请,经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并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时限,负责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
  (4)负责承包期内林木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对盗伐滥伐林木、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防止水土流失负有直接责任;遇有破坏林地、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在制止的同时须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
  (5)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旅游林木生产经营、林权权属流转。
  (6)如遇国家依法征用、占用林地,必须服从大局需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即生效。承包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二)乙方在合同约定未向甲方按时足额交纳承包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权属。
  (三)在承包期内乙方可以在规划林地的旅游生态种养的项目建设发展,享有自主经营使用权,甲方及生产队村民,村委会要大力支持和配合,乙方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权属。
  (四)甲、乙双方其他违约责任。
  五、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法)人的变化而变更。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执行中如遇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宜,由乙方选定仲裁机构或应诉法院。
  (二)在乙方承包经营合同期限内,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占用林地而造成的中途终止合同。其项目规划发展等林木补偿费全部支付给乙方,林地补偿费由甲乙双方届时依据乙方对林地投入和立地条件改善情况及承包所剩时间等价格因素协商确定。
  (三)承包期满时,林权所有权交还甲方,林木及附属物的处置,由甲、乙双方自行约定(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作价给集体,或再承包方受让),届时依约定处理,处结后甲方收回其权属。甲方在另行发包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四)如国家法律政策对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新的规定时,以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政策为准。
  (五)本合同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合同负有法律责任。
  (六)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乡(镇、办事处)政府、县(市、区)林业局各执一份。
  六、附件
  (一)发包时林木、林地评估材料。
  (二)发包时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材料。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鉴证机关(盖章):
  经办人(签字)
  日期:
  林地承包合同9
  甲方(发包方):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
  乙方(承包方):身份证号码:
  为了加快林业发展步伐,加强林地管护,扭转以往由于林地距离场部较远,导致管理不到位,造林不成林的现象,现经胜利林场职工代表会议研究通过,甲方将部分林地承包给有能力补植造林、中耕、抚育及管护的职工。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甲方将位于邵家窑沟的林地170亩,发包给乙方供乙方进行补植造林、中耕、抚育、管护等林业生产。其四界是:东至,西至,南至,北至。附草图及GPS点。
  该林地现状:
  (一)该林地原为甲方退耕还林地,现甲方将该林地名下退耕还林地块及任务已全部移至甲方其它林地内,其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项仍由甲方享受。
  (二)该林地树木成活率未达到国家造林技术规程标准,且地板板结,长势极差,牲畜践踏、啃食严重,急待进行补植造林、中耕、抚育、管护等工作。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为三十年。自20年4月1日起至年4月1日止。
  三、承包费及交付方法:承包费为元亩年,170亩元亩年30年15,元,计壹万伍仟叁佰元整。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交给甲方。
  四、由乙方于20年春季开始进行全面补植造林(补苗),在20年5月15日前必须完成补苗工作,并达到国家造林技术规程标准要求的林地树木成活率85及保存率80以上。
  五、造林技术标准及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造林技术规程执行,甲方在乙方补植造林期间及时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技术标准要求,乙方必须接受和执行。
  六、甲方同意乙方在承包的林地内,在不破坏现有树木的情况下,进行树垅间条状整地(翻地、耙地等),然后进行中耕抚育管理。在保证树木长势良好,促进树木生长的前提下,乙方可在树行间进行林粮间作。林粮间作必须种植矮棵及有利于树木生长的作物,严禁施用有碍树木生长的农药、化肥等。乙方必须认真做好幼林地抚育管理工作。
  七、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的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土和进行其它毁林行为。
  八、乙方进行补植造林、整地、中耕、抚育及管护等林业生产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支付。
  九、乙方必须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用途、建设或者毁林开荒、闲置荒芜等。
  十、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乙方合同的执行情况,有权制止乙方违反林业政策、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服从甲方的规划和技术指导。
  十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承包经营林地所得收益完全归乙方享有。乙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可依法继承、转让、抵押、担保、入股等,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十二、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乙方承包的林地时,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有关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其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乙方在承包林地造林期间,在同等条件下须优先使用甲方所属职工及其子女,报酬由乙方承担。
  十四、依据国家有关禁牧的政策规定,为了保护乙方承包经营的林地及周边其它林地资源,甲方要求乙方必须做到: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占用林地面积,不影响林地树木生长的前提下,可以搞养殖业,但不得在林地内散养、散松牛、羊等牲畜。
  十五、为了加强对林地资源的有效管护,甲方要求乙方在承包的林地内的适当位置建4060m2的工作房,并常年有人居住,进行林地管护、护林防火等工作。
  十六、乙方在承包的林地内需要进行采伐作业时,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乙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七、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承包给乙方的林地,由此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其乙方承包费也不予退还:
  改变林地用地性质、用途,进行非林开发、建设的;
  毁林开荒、荒芜林地的;
  三年后林地树木成活率及保存率仍然达不到国家造林技术规程标准要求的;
  在林地内散养、散松牛、羊等牲畜的。
  十九、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二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森林公安派出所及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年四月一日
  发包方(甲方):
  村民小组组长:
  住址:
  承包方(乙方):
  承包方代表:
  住址:
  林地承包合同10
  为了发展经济,开发林地资源,经四口冲村委会(以下简称为甲方)研究决定,群众代表大会通过,报请镇政府批准,将村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给叶延凯(以下简称为乙方),经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承包范围:
  甲方将座落在四口冲老桑场及老茶场的林地共计叁佰亩,承包给乙方,四界为:老桑场林地下至水库边,上至山冈,西至水库溢洪道山更,东至段顺华菜园地山更:老茶场地东至黄泥冈山更,西至皮有思自留山小路,上至石矿横路,下至查细久楼房以上。
  二、承包期限
  从20年三月七日至20年三月七日止,共计七十年。
  三、承包费共计(大写)捌万捌仟元,一次交清。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间甲方必须帮乙方办理林权证,乙方在承包期间有使用权和继承权。
  2、承包期间甲方必须协助乙方申报各种项目,项目资金归乙方所有。
  3、如乙方在承包期间与第三发生纠纷,甲方必须积极出面协调。
  4、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5、此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司法公证一份,镇林业站一份。
  6、此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十八万元,并赔偿一切损失。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林地承包合同11
  发包方(甲方):村组负责人:
  住所:联系方式:
  承包方(乙方):村组承包方代表:
  住所:联系方式:
  一、为维护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所有权。
  (2)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3)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4)享有承包时已有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5)有权获得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承包收益。
  2、义务
  (1)确认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在承包后发现原来存在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协助乙方申领林权证。
  (5)依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和对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与其他农户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
  (2)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3)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内,乙方家庭内部成员分户需要对承包林地进行分割经营的,可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为依据,各分立的家庭分别与甲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办林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5)享有承包时已有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6)在下一轮承包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7)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继续承包。
  2、义务
  (1)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闲置荒芜。(2)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在年内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承包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承包期内,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经甲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甲方备案。
  (6)及时、足额(或足量)支付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承包费(或实物)。
  (三)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均可行使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对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林地在承包合同期内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林地补偿费由甲方与乙方按比例分成。
  4、承包期满后,未采伐林木的处理约定:
  5、其他:
  四、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价款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乙方按每亩支付林地承包费(或实物),合计;林地上已有林木一并承包给乙方的,价格为每亩,合计。共计(大写:)。
  支付方式(现金、实物、分期兑付等):
  支付时间:
  五、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元(大写: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按以下第种方式生效,不因甲方负责人或乙方代表的变更而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1)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之日起生效。
  3、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林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如属完善原责任山承包合同,原责任山承包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5、其他约定事项:
  6、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不视为违约行为,依法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7、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镇人民政府、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单位)各执1份。
  发包方(签字、盖章):承包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单位(签字、盖章):
  年月日
  林地承包合同12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快林业改造和发展,乙方向甲方承包林地经营,经协调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以下合同:
  一、承包林地座落、名称、四至和面积:
  1、林地座落:。
  2、林地名称:。
  3、林地四至:东:;南:;西:;北:。
  4、林地面积:。
  二、承包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金及支付方式:承包金为人民币元整(:元)。由乙方一次付清。
  四、在承包期内,甲方享有林地所有权,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允许继承、转让,在承包期内,如有开发、征收,林木征收费归乙方所有,林地征收费归甲方所有。
  五、承包林地内禁止葬坟。
  六、承包期结束之日,甲方终止乙方的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
  七、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共同遵守,违者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村委会一份,林业工作站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林地承包合同13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年月日终止。
  二、管护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根据甲方森林管护工作需要,承包森林管护任务。
  第三条乙方从事森林管护工作的范围及林地资源情况:甲方划定林班(村)工作区(组)亩给乙方管护,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其中:有林地亩,灌木林地亩,未成林造林地亩,其它亩。森林起源,郁闭度。
  第四条乙方对甲方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进行管护,其主要责任是:
  (一)广泛宣传与天保工程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林业法律法规;
  (二)制止偷砍滥伐森林和林木、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要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上级报告情况;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病虫害情况;
  (五)阻止猎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情况;
  (六)阻止人畜进入管护区毁坏林木及林下植被。
  第五条乙方在进行森林管护时必须按要求做好巡山记录,它是支付管护费的重要依据。
  三、管护工作报酬
  第六条乙方管护工作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后,甲方总共应支付给乙方管护承包费元。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应得管护承包费的90,剩余的10待全年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四、工作纪律
  第七条如果乙方违法劳动纪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五、奖惩
  第九条按照《安县天然工程森林管护奖惩制度》进行奖惩。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发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依据第十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从签字之日起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林地承包合同14
  甲方:县XX乡村(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县XX乡村五组谷国平(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现就林地承包经营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位于XX乡村五组辖区内原村茶山林地、荒地面积约600亩承包给乙方经营,经营期限为20年,即20年10月10日至20xx年10月9日止。
  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承包款2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三、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即将该林地和荒山交付乙方使用经营。同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理顺林地周边关系和本辖区内的村民关系,做好确认承包林地与周边地块的权属确认公正,做到四至清楚,界至明确,确保乙方的经营权不受侵害。甲方在承包范围内外原有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应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并不得向乙方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四、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以及林区的治安管理等工作,确保乙方正常生产经营。
  五、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独立自主的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六、本合同到期后,如乙方须继续承包该林地,则应在期满30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该林地的优先承包权。
  七、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单方擅自解除合同。如违反本合同,则违约方必须赔偿对方的所有经济损失。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村委会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村民代表:
  村委会(盖章):
  村主任(签字):
  乙方:20年10月9日
  林地承包合同15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理解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平米温室大棚,具体技术规格参数见合同附件。
  1。2工期要求:天
  1。3合同价款:元金额(大写):。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本合同协议书;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2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3条图纸
  3。1甲方提供平面布置现状图纸资料:
  第4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4。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乙方施工代表:
  第5条甲方工作: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5。1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水电路已具备施工条件;
  5。2资料完整。
  第6条乙方工作: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6。1按技术规格参数施工,提供材料达到约定要求;
  6。2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要求
  6。3提供竣工资料一套。
  第7条进度计划本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工期为60天(因甲方原因造成延后,乙方不承担任何延期责任)
  第8条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书面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书面答复乙方。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峻工日期不予顺延。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第9条工期延误
  9。1对以下造成峻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合同外增加工程量及设计外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代表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第10条工程质量
  10。1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按国家相关标准;
  第11条质量检查和返工
  11。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
  第12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12。1双方责任:由于设备选型、设备装配质量等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负责修改、调换或维修,由此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造成的经济支出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1检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
  第13条合同价款的调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造价可做调整:
  13。1增加施工面积;
  13。2改变设计标准;
  第14条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作为预付款,乙方按合同要求,将设备运至甲方项目现场后,待工程安装合格,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清剩余款项。
  第15条设计变更施工中甲方对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对变更的。工程造价重新核定,费用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16条竣工验收时间
  16。1工程具备峻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省和本工程峻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请求。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请求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验收。
  16。2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的竣工验收请求后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
  16。3无特殊原因,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第17条售后服务和保修乙方进行售后服务和保修年(人为损坏因素除外)。乙方在将工程交付甲方的同时,与甲方签订工程售后服务和保修合同。第18条争议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9条违约
  19。1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合同可继续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20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知受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第21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21。1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第22条合同份数22。1本合同正本4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2份。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发包方(章)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
  承包方(章)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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