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运营合作协议书 推荐度: 电子商务合同 推荐度: 电子商务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有关电子商务合同四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合同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电子商务合同篇1 甲方名称: 地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乙方名称: 门户网站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公司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共同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企业信息门户网站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为甲方提供“电子商务型”企业信息门户网站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电子商务型”企业信息门户网站第一年服务内容 (1)网站空间总容量300m (2)提供。net或。com域名一个 (3)网站设计、制作、维护页面制作、维护数量没有限制 2、每年上门培训系统操作5次 3、可提供3种语言版本 4、信息门户服务系统 5、提供服务功能 x0文章列表功能 x1链接列表功能 x2事件活动列表功能 x3下载功能 x4图片列表功能 x5定制客户页面x6文章列表:可以实现公司介绍、服务介绍、产品介绍、技术介绍、客户支持、解决方案、服务支持、成功案例、诚聘英才、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等基本功能。 x9链接列表:可以实现友情链接等功能。 x10事件活动列表:可以实现重大活动、公司新闻等功能。 x11下载功能:可以实现下载中心等各种文件下载功能。 x12图片列表:可以实现销售网络、图片展示、站点导航等。 x13定制客户页面:可以实现客户注册、网上报名等用户需要的特殊功能。 6、网站最大模块数量11个模块 第二条系统建设及服务费用 1、乙方向甲方提供网站设计和制作服务。合同签字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2、服务按照年付费,每年服务费用为:元。大写: 3、系统服务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4、总服务费用包括:系统设计费、域名使用费(国际域名)、空间租赁费、应用系统建设工具使用费用、服务费用等。 5、如果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支付费用,乙方在通知甲方支付租用半个月后仍未收到甲方的费用,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的网站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双方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星期内向乙方提出全部网站制作需求并提供由需求所产生的相关资料。 2、甲方须对所提供的资料的正确性及合法性负责。 3、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为甲方提供应用系统租赁服务,并保证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如甲方拒绝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述款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向甲方追索已发生业务所涉及的款项之余款。 第五条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六条补充条款: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上述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电子商务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贝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杭州网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淘宝商城网店服务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及服务费用 (一)乙方为甲方所经营的互联网店提供具体服务内 1、对甲方的要求开展视觉设计、美化、规划等服务。包括网店的装修、上传新品,直通车、钻展及广告等所需的海报设计、新品拍摄的现场协调。 2、对甲方的要求开展营销服务:店铺的。广告推广、促销运作,包括对产品价格定位以及产品开发建议,对甲方的要求开展营销服务,包括直通车、钻展等广告运营操作服务。 (二)服务费用 1、视觉设计服务:3000月 2、营销服务:3000月 甲方认可先付款后服务的原则,在服务前17日内一次性付清下一个工作结算月的费用。 第二条服务期限 本协议履行结算月从20xx年3月15日起至20xx年4月14日止为第一个服务周期,后期合作在双方没有异议条件下,以此类推。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保证所销售的产品包括质量、货源渠道等符 (二)甲方负责产品的销售、进货、发货、退换货。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详细有效的企业资料复印件、个 (四)本协议签定前,甲方店铺违反所在平台的相关规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尊重甲方对产品及其所产生的影像资料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并不得用于与提供服务无关的事务 二、乙方确保服务期间不单方使用甲方的支付宝资金、资料账号做代运营服务无关的事宜。 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删除宝贝。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提供乙方的数据、资料确保真实、合法、否则对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由乙方操作违反所在的平台的相关规则造成甲方店 三、乙方使用甲方提供影像资料用于服务无关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乙方擅自删除宝贝,将承担因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六条协议终止与顺延 一、根据合作效果双方都有权停止下一周期的合作。但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双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双方无任何异议,该协议自动顺延。 二、终止后果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对的后续操作即刻停止,在未得到甲方同意授权下,不得对甲方经营的网店前台、后台擅自操作处理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纠纷,友好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或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八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甲方付费后即刻生效。 第九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歌词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电子商务合同篇3 摘要: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日臻成熟,世界已经步入了以IT产业为支柱的新经济时代,电子商务的浪潮已经席卷了全球。然而“网络泡沫”的出现,使得世界范围内电子商务大面积遭遇寒冬。但是,伴随着各国相继颁布法律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出台,对电子商务的规范日益完善,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回暖,甚至电子商务合同有取代传统纸质合同的趋势。从简单的EDI信息传输到构建数字化交易平台,从初始的Email身份认证到数字化签名,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不断的促进了电子商务教育流程和交易形式的变化和发展,进而有力的推动了信息时代经济的发展。国际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为此,各国理应加紧此类法律问题的研究,推动解决电子商务特殊法律障碍的法律规范的出台。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国际合同法律适用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国际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商务活动迅速兴起。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是利用微电脑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根据联合国贸法会会议发表的报告书,20xx年电子商务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例多达四分之一,并且其发展的趋势日渐迅猛,就中国而言,今年仅“双十一”一天,淘宝网的交易额就达到191亿元人民币。随着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断扩展,一种新的和同类型电子商务合同应运而生。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概述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定义 电子商务合同,又称电子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 1、电子商务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 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有关规定,电子合同是以财产性为目的协议,该示范法列举了大量商业性质的关系。 2、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 电子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所采用的是电子形式,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进行电子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等。这种合同方式大大的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关组织,这种交易方式当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知道对方的资信状况,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权益必将成为一种无形的财产。 3、技术化、标准化 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他有别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电子合同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 4、合同订立的电子化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5、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电子化 意思表示的电子化,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通过相关的电子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方式是通过电子化形式实现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将电子化的意思表示称之为“数据电文”。 二、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概述 (一)国际合同的概念 所谓国际合同就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合同。这一方面说明了某个合同是否具有国际因素主要取决于是否同时有两个国家存在法律利益,而不仅仅局限于主体、客体及法律事实三个方面,因而扩大了国际合同的情况;另一方面又说明由于两个国家或更多的国家存在法律利益,因而具有法律冲突。 (二)国际合同法律冲突的解决 1、分割论和单一论 分割论既是指将合同分割为几个不同的方面,分别适用不同地方的法律。单一论就是指将合同看作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地方的法律。 2、主观论与客观论 前者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当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后者则是指应当根据合同与某个场所(或地域)之间的客观联系来确定准据法。 (三)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选择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真实联系原则”、“最强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综合分析与合同或当事人有关的各种因素,推断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予以适用的一项原则。 三、Internet背景下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传统法律适用的挑战 (一)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客观连接点的挑战 国际私法中的客观连接点有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交易所在地,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惯常居住地、营业地。电子商务合同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将网络作为一种信息传递的工具来完成合同的订立,即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来传递信息,但不是在网上履行的合同,即非网上履行合同。在这类合同中,合同缔结地不容易确定。传统法律上的缔结地有: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地点;受要约方的住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与订约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但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理解就可能出现问题。例如,A公司是仅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络公司,注册于甲地,其信息服务系统位于乙地,但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果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将无法确定其住所地,同时,又因为A公司没有固定经营场所,营业所所在地也无法确定,因为从传统的角度来看,信息系统的支持设备或技术的所在地,不能看作营业地。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缔结地的确定面临很大困难。第二类是其订立和履行可以全部通过网络完成的合同,即网上履行合同,如技术转让合同。在这类合同中,除了合同缔结地很难确定以外,合同履行地也很难确定。根据传统国际私法,在特定场所按照特定程序缔结的合同如证券交易、拍卖等无疑应适用交易所所在地的法律。但是,网上拍卖是“悬浮”在虚拟空间的,并不与任何地域相联系,适用拍卖场所所在地法实际上无法可依。网络使得人们通常在并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对方所处的地理位置的情况下相互传递信息和进行交往。另外,网络是一种面向任何人的独立自主的开放系统,用户可以在任何地方的计算机上订立和履行合同,国家、住所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是非常弱的,国籍、住所这些传统连接点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意义不大。 (二)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主观连接点的挑战 1、当事人合意 即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原则被广泛的适用于涉外合同领域。由于客观性连结点缺陷的存在,人们把视角转向主观性连结点,由于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应适用的法律。通过当事人的选择,能够解决网络服务商与用户,用户与用户以及网络服务商之间发生的许多法律问题,所以该连结点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出现了一种点击包装合同。在网上消费交易中,供货商不是就每一笔交易都分别订立合同,而往往提前制定好格式合同,并利用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制定一些损人利己的免责条款和法律选择条款。而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只能点击“接受”或“拒绝”键,要么全部接受成立合同,要么全部不接受。这样,大大限制了合同当事人的选择权,当事人合意的连结点收到了限制。 2、最密切联系连结点 由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弹性特征,能够适应复杂多变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因而被各国理发和司法实践所广泛采用。在合同准据法中,应适用承担特征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后惯常居所地法;如果该当事人有营业所则适用营业所所在地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电子合同环境中遭遇困境,主要原因还是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特征性履行因素难以确定。 四、国际私法的应对 (一)连接点的嬗变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许多客观的连接因素难以有效的运用到网络空间中。主观连接因素,特别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法律选择条款可以解决用户与ISP、用户与用户之间以及ISP之间的法律争议,使大多数法律冲突得以解决。在新的连接点尚未得到各国立法认可之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解决电子商务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同时,还应针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减少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当然,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可能是毫无限制的。各国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经营者通过网上格式合同或附合合同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采取规范限制的态度,如德国的《一般合同条款法》和英国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对涉及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同适用“直接适用的法”,否定法律选择条款的效力。 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按照现行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寻找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连接点时,很多连接点的判定从技术上非常困难。但是,以虚拟的网络空间为依托的电子商务合同纠纷最终是在物理空间中的法院解决。法官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可能完全抛弃传统法律意识的影响,传统的连接点仍会发生作用。但对传统连接点的含义应根据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性做扩大解释。除了在现有的连接点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以适应电子商务合同的需要以外,可以考虑构筑新的连接点。网络空间派生的新的因素,如网址,为构筑新的连接点提供了客观基础,而且,新的连接点的形成与发展与客观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发展密切相关,比如意思自治原则就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新的连接点的形成虽然尚待时日,却是必然趋势。根据学者们的设想和构思,网络服务提供者ISP不仅仅在技术上处于一个不可或缺的地位,在法律上也应被赋予新的权利、处于新的地位。用户在选择ISP的时候,可以由ISP明示应当遵守的规则。用户将制定和选择规则的权力交给ISP,选择了某一个ISP,也就意味着接受了ISP所在国的法律或该ISP选择的法律,用户在选择ISP时就能预见纠纷发生时应适用的法律。将ISP所在地作为连接点,既有灵活性,又具有可预见性,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在电子商务合同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仍然是首要的适用原则。在确立电子商务合同准据法的理论和立法实践中很多国家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当然的适用原则。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行为的后果,维护合同的确定性和稳定性,这对于存在于虚拟空间的电子商务合同尤为重要。另外,在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争议的尽快解决。 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具体适用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在选择法律的方式方面,由于网络证据的复杂性,只可能承认明示选择。在选择法律的范围方面,现在的趋势是根据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尽量扩大当事人的选法范围,使当事人就能够选用对电子商务关系作有规定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从而避免因选择或适用法律不当而导致电子合同的无效。当然,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不可能是毫无限制的。有学者认为,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主要应局限在以下四个方面:制止不公平合同条款的法律。许多国家对格式合同制订有禁止不公平合同条款的法律。如果当事人选择外国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院国法律所施加的保护措施,那么法院国就有权拒绝承认当事人合意选法的效力。禁止滥用个人数据的规则。反托拉斯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尽管许多国家正在积极推广电子商务的应用,但如果一方当事人独占数据电文标准的使用,那么此种行为通常被认为属于托拉斯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法院国有关公共秩序的法律。如果电子商务的应用或交换协议的内容如果违背公共秩序,法院国可以拒绝承认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拒绝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 前面已经提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适用受到了挑战。但是经过长期的发展,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领域的适用已经比较完善,其所具有的灵活性使其在电子商务合同中仍有用武之地。这在立法中也有所反映。如UCITA的第109条就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订立于罗马的《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规定,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对于电子商务,欧盟不主张建立任何新的冲突法规则,上述规定也适用于电子商务合同。可见,最密切联系原则仍然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但是,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时,对于网上履行合同,不能套用特征性履行方法,因为在这种合同中,几乎不能确定特征履行地。而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连接因素来确定准据法。 电子商务合同篇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拥有国家正式授予的音像、软件、电子出版物、图书杂志的出版和发行权,拥有进行网络电子商务的合法权利。甲方长期从事音像、软件的制作出版和发行,具有广泛的市场基础,同时甲方一直致力于计算机软件和网络应用软件的开发,在电子商务的应用软件及企业内部外部的计算机管理方面具有长期的开发经验和应用背景。 2乙方作为具有出版物合法经营权利的单位在国内及市场上有着广泛的知名度,乙方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有着深刻的认识,愿意积极地参与并利用电子商务开展经营活动。乙方也希望通过与甲方的合作加快应用电子商务的进度,以最快的速度极大的占领市场,提高经济效益。 3甲乙双方本着发挥各自在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和零售领域的优势,互利互惠,共同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的目的进行合作。故此,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存在的以上合作基础的前提和合作总原则的指导下,达成电子商务合作协议,协议如下: 21世纪的今天,全球好像都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由于互联网一词的家喻户晓,使互联网的用户遍及全球,不仅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也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电子商务合作合同,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条名词定义 除非本合同的条款或者内容中另有规定,以下名词具有如下意思: 1音像产品:由国内正式出版、发行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直接进口的以模拟及数字方式保存的主要用于连续播放的。由国家管理部门定义为音像制品加以管理的产品,目前的主要形式有cd、vcd、dvd、录音带、录像带等。 2软件产品:用于计算机和其他具有强大计算功能的设备使用的可以用于进行再次开发创作,或可以作为再次开发创作其他产品的基础工具的产品。 3电子出版物:由国内正式出版、发行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直接进口的以数字方式保存的主要用于非线性交互式使用的由国家管理部门定义为电子出版物加以管理的产品,目前的主要形式有cdrom、dvdrom等。 4代理销售:指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规定,经版权所有人或版权的合法受让者许可行使展示、销售该版权产品的权利。代理销售方式包括代销、经销现结等。 5知识产权: (1)定义:依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权利人所依法享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的权利; (2)担保与赔偿:合作一方由于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而造成对另外一方的损害,责任方同意为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主要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向第三者支付的赔偿费及其他费用。双方合作期间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应负法律义务并不随双方合作的终止而终止。 6合作双方:指签订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 7售后服务:指甲乙双方为了共同进行电子商务而为涉及到双方合作产品时为用户及对方提供的退货、换货及价格保护等。具体内容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说明。 8终止合同:指暂停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 第二条授权代理销售的产品 1甲方自行开发、制作、出版的拥有合法知识产权的音像产品、软件产品、电子出版物。 2甲方从其他拥有合法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处或合法的出版经营单位得到并允许甲方向乙方提供用于销售的音像产品、软件产品、电子出版物。3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的具体产品名称和有关内容见本合同的附件或双方就具体产品另行签定的协议。 第三条合作内容 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负责将乙方单位的有关信息按照电子商务信息发布平台的要求为乙方建立单位介绍页面,以便帮助乙方销售产品。 2甲方负责提供乙方经过授权的用户名及系统使用密码,以便乙方能够方便地实现通过网络进行产品的浏览和定货,与甲方供货部门进行联络和完成产品的提供、帐务的核对及结算。 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具有企业内部进行计算机办公管理和企业进销存统计分析的软件系统一套,帮助乙方解决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时出现的有关问题。 4甲方将不定期地组织甲方的电子商务合作伙伴进行业务和商务的交流,向乙方经常性地提供通过甲方调查得到的市场分析和建议。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对于计划销售的产品信息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将有关数量、运输方式等及时交给甲方。 2乙方同意以双方同意的结算时间和方式进行货款的结算。 3乙方同意协助甲方维护市场的销售价格和进行盗版产品的打击。 4乙方同意在甲方进行产品的价格调整和需需要退货时,配合甲方的工作,按时积极地完成数量的清点和货物的退换,假如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不能退货和价格难以保护由乙方承担责任。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协议的延长 假如合作双方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无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则在合同到期时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要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提出。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