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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采购合同

1月25日 藏于心投稿
  工矿产品采购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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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矿产品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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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品采购合同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矿产品采购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矿产品采购合同1
  供方:签约地点:需方:签约时间:
  一、质量要求:供方须提供质保书或货产品化验单,其品质应符合以下要求:Fe68、Sio26、AL2O30。06、P0。05、货物以干基计算
  二、Sio2、AL2O3含量每增加0。1、扣减2元吨;S、P每增加0。01,扣减2元吨;Fe含量低于68时,每低0。1扣减2元吨,如果Fe含量高于68时,每高于0。1增加2元吨。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需方指定地点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运、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以需方过磅为准,货物运至需方院内后,需方在供方的监督下进行取样化验,如供方货物不能达到上述约定的确质量要求,需方有权按第二条款约定从供方货款中予以扣除,如果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在化验单出来当天提出并送权威部门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提出异议方应承担皂民的复检费用。
  六、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凭需方付磅单位、化验单位结算。七、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签约地法院诉讼。十、其他约定事项:双方友好协商。
  供方:合同编号:20xx115需方:徐州市兴谭炉料厂签订日期:20xx年1月15日质量商定标准:签订地点:徐州利国
  数量:
  事项说明:
  一、提交地点及数量:供方指定货场。每月2500吨。二、运输及费用承担: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三、合理计算方式:以需方计量为准,供方来人监磅。四、验收标准:以需方化验为准,双方共同取样。
  五、结算方式及期限:现汇结算,20xx年3月15日前结清货款。六、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双方友好合作,签字盖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合同有效期:20xx年1月15日至20xx年3月15日。九、其它约定事项: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供方:需方: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帐号:帐号:电话:电话:
  矿产品采购合同2
  买入方:
  卖出方:
  根据金属交易所规则,买卖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全面执行下列条款:
  一、质量品级:
  在金属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铜、铝、铅、锌、锡、镍、生铁等的金属质量等级,一律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二、数量:
  本合同溢短数量允许范围为总量的。
  三、价格:
  本合同价格(元吨)仅指交易所当日的、指定地点仓库的交易成交价。成交前发生的仓装、运输、保险等项费用均已包括在内。
  四、结算:
  按交易所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
  五、交货与验收:
  买卖双方均按成交合同标的收验、交货。卖方交货时,随附生产厂商的质量保证书。
  六、交易保证金:
  本合同买卖双方均需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元。合同执行后,保证金分别退还各方。
  七、交易所手续费:
  交易手续费按成交金额的收取。
  八、争议仲裁:
  买卖双方就本合同内发生争议,由交易所协调,协调不成得向交易所申请仲裁。
  九、违约罚则:
  买卖中发生违约时,交易所作为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人,有权按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罚处。
  十、合同转让:
  本合同在交易所按规则转让时,应同时办理过户手续。
  十一、附则: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买卖双方签名盖会员单位合同章后,由交易所统一保管。
  买入方(盖章):卖出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矿产品采购合同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1)乙方送货;(2)乙方代运;(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
  产品的验收方法:(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负责验收和检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其他事项:。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项方式处理:(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盖章):供货单位(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矿产品采购合同4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卖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鉴于甲方(买方)为需要同意购买,乙方(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买卖标的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包装
  1。产品包装应符合现行包装标准规定执行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以保证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以符合运输规定要求为准绳。
  2。由于包装不当而引起的产品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产品锈蚀,乙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完整,原件数量短少或规格品种不符,经甲方查询乙方应给予解决。工矿产品采购合同范文节选!
  4。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交货方式
  1。交货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1)实行送货的,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实行代运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3)实行提货的,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甲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2。保险:由负责投保,投保金额:投保险种:。
  3。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3。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五条运输
  1。运输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1)铁路运输;
  (2)公路运输;
  (3)水路运输。
  2。运输线路及费用负担:乙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甲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甲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乙方负担。
  3。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如要求变更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货物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对于副品、次品、以及低于标准的,本着合情合理、以质论价解决。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产品验收
  1。验收时间:甲方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日内组织有关人员会同乙方人员进行验收。
  2。验收标准:以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允许产品颜色有一定误差,重量允许有误差,允许含水分为。
  3。验收方法:采用抽样检验,写出抽验记录并由双方检验人员签字备案。
  4。异议: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积极寻求货源,并保证依时提供足够的货物提供给甲方。乙方不能及时按双方确定的数额和时间供货,应承担逾期交货部分或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的违约金。(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产品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5。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6。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自交货之日起按日万分之支付延期付款滞纳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7。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货,除应继续履行合同外,应承担拒绝接货货款部分的违约金;甲方延迟接货,应承担延迟接货货款部分的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
  第十一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三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八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九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工矿产品采购合同范文节选!
  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矿产品采购合同5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第一条标的
  1。标的:
  2。数量:
  3。价款:
  4。交(提)货时间: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港)和费用负担: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矿产品采购合同6
  买入方:卖出方:根据金属交易所规则,买卖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全面执行下列条款:
  一、质量品级:在金属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铜、铝、铅、锌、锡、镍、生铁等的金属质量等级,一律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二、数量:本合同溢短数量允许范围为总量的。
  三、价格:本合同价格(元吨)仅指交易所当日的、指定地点仓库的交易成交价。成交前发生的仓装、运输、保险等项费用均已包括在内。
  四、结算:按交易所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
  五、交货与验收:买卖双方均按成交合同标的收验、交货。卖方交货时,随附生产厂商的质量保证书。
  六、交易保证金:本合同买卖双方均需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元。合同执行后,保证金分别退还各方。
  七、交易所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按成交金额的收取。
  八、争议仲裁:买卖双方就本合同内发生争议,由交易所协调,协调不成得向交易所申请仲裁。
  九、违约罚则:买卖中发生违约时,交易所作为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人,有权按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罚处。
  十、合同转让:本合同在交易所按规则转让时,应同时办理过户手续。
  十一、附则:本合同一式二份,由买卖双方签名盖会员单位合同章后,由交易所统一保管。
  买入方(盖章):
  卖出方(盖章):
  经办人(签):
  经办人(签):
  年月日
  年月日
  矿产品采购合同7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第一条标的
  1。标的:
  2。数量:
  3。价款:
  4。交(提)货时间: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港)和费用负担: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矿产品采购合同8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
  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合同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段;
  3、验收标准;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一九年月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电话:供货单位(乙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电话:年月日
  矿产品采购合同9
  买入方:
  卖出方:
  根据金属交易所规则,买卖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全面执行下列条款:一、质量品级:在金属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铜、铝、铅、锌、锡、镍、生铁等的金属质量等级,一律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二、数量:本合同溢短数量允许范围为总量的。
  三、价格:本合同价格(元吨)仅指交易所当日的、指定地点仓库的交易成交价。成交前发生的仓装、运输、保险等项费用均已包括在内。
  四、结算:按交易所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
  五、交货与验收:买卖双方均按成交合同标的。收验、交货。卖方交货时,随附生产厂商的质量保证书。
  六、交易保证金:本合同买卖双方均需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元。合同执行后,保证金分别退还各方。
  七、交易所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按成交金额的收取。
  八、争议仲裁:买卖双方就本合同内发生争议,由交易所协调,协调不成得向交易所申请仲裁。
  九、违约罚则:买卖中发生违约时,交易所作为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人,有权按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罚处。
  十、合同转让:本合同在交易所按规则转让时,应同时办理过户手续。
  十一、附则:本合同一式二份,由买卖双方签名盖会员单位合同章后,由交易所统一保管。
  买入方(盖章):
  卖出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矿产品采购合同10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段;
  3验收标准;
  4由负责验收和检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十二条通知
  1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1)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2)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3)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2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条担保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六条其他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项方式处理:
  (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附则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矿产品采购合同11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负责矿石现货的采购、洽谈工作。
  二、乙方积极为甲方组织货源,协助甲方做好矿石运输、和质量把关。并最大限度保证甲方对矿石数量的要求。
  三、甲方给予乙方每吨元人民币,作为乙方的采购佣金。
  四、采购佣金的结算方式:
  每1000吨结算一次。于甲方收满1000吨矿石之日起,三日内全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收满合约规定数量矿石后,如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全额支付乙方采购佣金的,每拖欠1天,甲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佣金总额的作违约金;
  2、合约期内,甲方不得无故取消乙方的采购代理权或把代理权转给其他人。
  如违约,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期内采购总额的违约金,补偿乙方。
  六、补充协议:
  七、本协议有效期从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
  九、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20年月日签约日期:20年月日
  矿产品采购合同12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必须提供质量保证书及技术标准书
  三、交(提)货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的费用负担及安全责任:一般情况价格为到工地价,运输价格包含在单价内,材料必须运到工地并卸车,卸车后必须由供方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前所有的安全事故由供应方承担。如果该材料必须安装必须由供方免费提供一至两名指导人员在工地指导,食费由需方提供,住宿由供方自行解决。
  五、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的期限:验收方式必须采用国家质量标准验收,对质量提出疑问期限为1个月。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按国家标准(不同材料有不同的验收标准,采用该材料的标准验收)
  七、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八、随机配件、备品、工具供应办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如需担保,应签订担保书属本合同附件: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交由我公司本地仲裁机构仲裁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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