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合同 推荐度: 公有住房合同 推荐度: 公有住房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推荐】公有住房合同三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有住房合同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有住房合同篇1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其承租的座落于:区(县)路弄(新村)支弄号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平方米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以下简称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在订立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公有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见(附件一)。乙方已对甲方转让的该公有住房座落、面积、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确认无误。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该公有住房转让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甲、乙双方商定,有关付款的时间与金额按下列约定方式办理(不约定的划除): 一、乙方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以甲方的名义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存入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由该银行开具个人住房特种存单。一次性付款时间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二、按《试行办法》规定,经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乙方将上述价款直接支付给甲方,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三、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第四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日内,持本合同及规定的材料到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公有住房承租权的转让手续。 第五条甲、乙双方商定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的月内,持有关材料向该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甲方同意,自该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办妥后的日内,腾出该公有住房并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 第六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公有住房验收交割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三)的各项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若被损坏被拆除,则除应按被损坏、或拆除的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估值赔偿给乙方外,还应按估值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乙方承诺,凡转让前该公有住房内原有设施因有变动,而按规定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的装修、养护费用,转让后则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各应缴纳的税费。在验收交割前未支付的使用该公有住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另有约定外,均应由甲方支付。 第九条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二)的约定付款的,应按逾期应付款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应付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逾期应付款的计算。逾期天后,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下列一二三款约定向其追索违约责任(不选定的划除): 一、乙方除应支付上述滞纳金外,还应按逾期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逾期应付款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或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部分,均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三、。 第十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住房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的,应按已收款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约定收交割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验收交割之日止,利息按甲方已收款的计算。逾期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一二三款内容处理(不选定的划除): 一、甲方除应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已收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甲方除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和逾期利息(自乙方支付价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支付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在不违背本合同各条款原则的基础上,可不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补充条款和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意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甲方承诺,本合同生效前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已经其同住成年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均与乙方无涉。 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件(正本)壹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该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各执壹份。 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居住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乙方(盖章):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居住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置换(或中介)公司(盖章): 联系地址及电话: 房地产经纪人(签字): 房地产经纪人证件编号: 联系地址及电话: 公有住房合同篇2 合同编号: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其承租的座落于:区(县)路弄(新村)支弄号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平方米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以下简称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在订立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公有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见(附件一)〕。乙方已对甲方转让的该公有住房座落、面积、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确认无误。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该公有住房转让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甲、乙双方商定,有关付款的时间与金额按下列约定方式办理(不约定的划除): 一、乙方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以甲方的名义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存入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由该银行开具个人住房特种存单。一次性付款时间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二、按《试行办法》规定,经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乙方将上述价款直接支付给甲方,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三、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第四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日内,持本合同及规定的材料到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公有住房承租权的转让手续。 第五条甲、乙双方商定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的月内,持有关材料向该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甲方同意,自该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办妥后的日内,腾出该公有住房并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 第六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公有住房验收交割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三)的各项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若被损坏被拆除,则除应按被损坏、或拆除的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估值赔偿给乙方外,还应按估值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乙方承诺,凡转让前该公有住房内原有设施因有变动,而按规定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的装修、养护费用,转让后则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各应缴纳的税费。在验收交割前未支付的使用该公有住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另有约定外,均应由甲方支付。 第九条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二)的约定付款的,应按逾期应付款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应付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逾期应付款的计算。逾期天后,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下列〔一〕〔二〕〔三〕款约定向其追索违约责任(不选定的划除): 一、乙方除应支付上述滞纳金外,还应按逾期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逾期应付款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或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部分,均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十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住房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的,应按已收款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约定收交割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验收交割之日止,利息按甲方已收款的计算。逾期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一〕〔二〕〔三〕款内容处理(不选定的划除): 一、甲方除应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已收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甲方除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和逾期利息(自乙方支付价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支付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在不违背本合同各条款原则的基础上,可不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补充条款和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意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甲方承诺,本合同生效前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已经其同住成年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均与乙方无涉。 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件(正本)壹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该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各执壹份。 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居住注册地址:居住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置换(或中介)公司(盖章):联系地址及电话: 房地产经纪人(签字):房地产经纪人证件编号: 联系地址及电话: 附件 附件一公房租用凭证复印件(略) 附件二付款时间及金额(略) 附件三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项目内容(略) 附件四水、电、煤气、电讯、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支付(略) 附件五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意见书我们一致同意,甲方以人民币(大写),将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同时推选为“个人住房特种存单”的存款人代表。 同住成年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若有反对意见,请在此签字(盖章): 年月日 公有住房合同篇3 合同编号: 立合同人: 甲方: 乙方: 根据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各自承租的公有住房互换使用,现就有关交换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其座落于:区(县)路弄(新村)支弄号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平方米,租用公房凭证编号:的公有住房与乙方承租的座落于: (一)区(县)路弄(新村)号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平方米,租用公房凭证编号:的公有住房; (二)区(县)路弄(新村)号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平方米,租用公房凭证编号:的公有住房进行交换。 在订立本合同前,甲、乙双方已向对方出示上述公有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见附件一),双方对上述公有住房的座落、面积、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确认无误。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商定各自的公有住房交换使用价值。 甲方的公有住房交换使用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乙方的公有住房交换使用价值为: (一)人民币(大写); (二)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公有住房之间交换使用价值的差额为人民币(大写),由方向方支付。具体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在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中进行约定。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后的。五天内,甲、乙双方按规定持本合同及有关材料到价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交换审核手续。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取得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的天内,应分别向公有住房所在物业公司办理公有住房租赁户名的变更或保留承租权手续。 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自办理公有住房租赁户名的变更或保留承租权手续之日起天内各自交出空房,进行验收交割及办妥户籍迁移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公有住房验收交割之日止,凡纳入本合同附件的各项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均不得损坏及拆除。若发现被损坏或拆除的,则损坏方除应按被损坏、拆除的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的估值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外还应按估值的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交换前公有住房内的原有设施有变动按规定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交换后均由调入方承担 第九条甲、乙双方确认,若公有住房交换使用价值的差额支付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该方应按差额的(计人民币:大写)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若一方逾期交出空房、办理验收交割和户籍转移,每逾期一天,逾期方应按该公有住房交换使用价值总额(计人民币:大写)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自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