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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

2月22日 金钟寨投稿
  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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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担保合同集锦15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反担保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反担保合同1
  合同编号:〔〕反保字第号
  甲方(抵押权人):新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乙方(抵押人):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抵押物事项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元,评估值为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元。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3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4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4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十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1、机动车辆损失险;2、机动车辆强制险;3机动车辆座位险;4、第三者责任险;5、盗抢险;6、自燃险。
  5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5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5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5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5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5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5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5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5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三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通知
  9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
  邮编:传真:
  9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9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见:
  年月日
  附件:年月日,抵押物清单。
  反担保合同2
  合同编号:(反担字第:号)
  甲方一(抵押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电话:
  乙方(抵押权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电话:
  鉴于乙方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提供担保,应乙方的要求甲方自愿提供反担保,甲方和乙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以其共同合法拥有的房产土地抵押给乙方,作为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借款担保的反担保。
  第二条(1)抵押房产状况:房产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产权编号:,房产权利人:共有权人:,抵押房产价值:。
  (2)抵押土地状况:土地位于,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证宗地号:,土地产权人:,共有权人:,抵押土地价值:。
  第三条抵押房产土地反担保的范围: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乙方代借款人垫付借款本金、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四条本抵押担保的保证期限为乙方为借款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二年。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或甲方代理人应会同乙方代理人按照乙方的安排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材料,以及有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正本甲方共同委托乙方保管。
  第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的,甲方应妥善保管、使用、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八条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向乙方申报以往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中的任何人或公司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甲方声明与承诺如下:
  1、甲方保证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有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保证抵押物是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物,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隐瞒出租、隐瞒共有等情形。否则,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额10的违约金,如果给乙造成损失的,还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抵押物所有权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协议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已经过合法授权。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合法有效的。
  4、甲方保证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物的价值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诉讼、扣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5、借款合同项下本息全部结清前,并经乙方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抵押外,甲方不得在抵押物上设立其他任何担保,亦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否则,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拆迁或其他争议事件)通知乙方。由于甲方的过错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15日内向乙方提供乙方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或提前结清全部借款本息。
  7、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抵押物的检查。当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清偿的,甲方应及时将情况告知乙方并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前结清借款本息。
  8、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处置、变现抵押物的,甲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
  9、抵押物权存续期间,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甲方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抵押物拆迁补偿金或置换财产继续作为抵押财产,不足部分甲方应在达成拆迁协议之前提供新的符合乙方抵押条件的抵押物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结清全部借款本息。
  10、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的,须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果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第十条如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全部结清借款本息的,乙方应自借款人全部结清借款本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办理解压手续。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签字):授权委托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反担保合同3
  甲方:银行
  乙方:担保公司
  为切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难、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一般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借款人提供有偿担保服务。在本合作期限内,乙方为借款人在甲方所辖支行、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内的借款提供担保时,适用本协议。
  第二条乙方注册资金万元,在本合作期内(含本合作期前已发生但未清偿的担保余额),乙方对外担保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倍,其中在甲方所辖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不得超过风险保证金余额的倍;乙方在甲方所辖分支机构内提供的单户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乙方在甲方存入的风险保证金余额的。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下属风和支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用于日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合作期间,双方各司其职,甲方有权决定每笔借款贷与不贷,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双方互不干涉,但双方应保持通畅的沟通。
  第五条为减轻涉农客户经济负担,由乙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执行担保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第六条乙方承诺
  (一)、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一月度全部对外担保明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银行帐号等财务资料;
  (二)、接受甲方对其经营、财务情况的检查监督;
  (三)、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
  1、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场所的变更;
  2、乙方自身在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减少贷款;
  3、乙方股份结构或资产状况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股份转让、资产出售等;
  4、对外投资;
  5、乙方作为被告的仲裁、诉讼;
  6、其他经营、财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乙方必须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77号)的规定足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和风险准备金(按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
  第七条乙方提供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第八条乙方提供的担保均为连带(或一般保证)责任担保。若同时存在借款人抵押担保的情形时,乙方同意在甲方实现担保债权时,放弃抵押物权先予清偿的抗辩权,即乙方对全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同时或先于抵押人承担担保债务。
  对于本条款的情形,双方可以按以下方式使甲方债权得以清偿
  1、由乙方按被保证人所欠的债务金额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乙方足额缴纳保证金后,可以要求甲方对被保证人提起诉讼。乙方提出要求的,甲方应提起诉讼。并主张抵押权,经诉讼后按获得清偿的债权金额向乙方返回保证金,甲方的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由甲方将乙方所担保的该项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按债权金额等额支付转让金。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一并转让。
  第九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在保证期间内,只要不增加乙方的担保金额,主债务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有关对主合同条款约定事项的变更,乙方不再签章,但仍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放弃不承担担保责任之抗辩。
  第十条由乙方提供担保的借款归还后,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如逾期未归还的,甲方应及时提醒乙方积极催促,逾期15日后,乙方依约代偿。乙方在行使追偿权时,甲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乙方已在甲方下属保证金专户存入担保风险保证金人民币万元,以及乙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担保风险保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一年期单位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该款在全部担保借款清偿完毕前不得支取。该款项进帐单在开具后作为存款凭证即时质押给甲方,作为乙方为借款人向甲方下属分支机构借款提供担保的方式之一。双方在此确认,该质押担保与今后乙方提供的每笔保证担保同时存在、互不排斥,即乙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每笔借款均由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和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在乙方与甲方分支机构签订的单笔保证借款合同中进一步确认,质押担保则在本协议中约定,今后每笔担保合同中不再另行作出书面确认。乙方需对合作期间发生的在甲方分支机构处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时,甲方或甲方分支机构可以扣划乙方其他帐户中的资金,也可以在本保证金金额中扣收相应担保金额。基于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为一些借款人在甲方分支机构处的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本质押担保的范围同时涵盖该些已发生
  但尚未清偿的每一笔担保借款。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利息,乙方不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代偿的;
  (二)、乙方因债务纠纷被诉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涉案金额达到其注册资本20以上或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乙方在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中,已有到期借款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或不履行担保责任的;
  甲方依据上述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或提前收回贷款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诉讼方式通知借款人和乙方。
  第十三条合作期间除乙方与甲方分支机构签订的单笔保证借款合同中特别约定不适用本协议某条款外,本协议效力当然及于该单笔保证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本协议设立的系独立的、不可撤销之担保,故在各方签名或盖章后,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担保无效或未生效时,乙方均同意对每笔主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协议合作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到期后如双方同意,再继续签订协议。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
  签字并盖章
  乙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
  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反担保合同4
  编号:
  担保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的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及甲方与银行分行(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担保合同,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现在,乙方以其共同拥有或个人拥有的、现在拥有和将来拥有的全部财产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的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担保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的相关规定,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且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全额支付:丙方未还清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支付的、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审计评估费等。)。
  第2条:反担保方法
  1。如果乙方人多,很多是独立担保人。
  2。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是独立完整的,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果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函又有物的担保,乙方和物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先要求乙方对该财产担保范围以外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然后在该财产担保实现后无法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3条:反担保期
  反担保保证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4条:反担保的有效性
  1。本合同是《保证合同》的从属合同,但本合同的效力不受《保证合同》效力的影响。即使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无效,反担保行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是持续的,不受乙方重大人身或财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的影响。)。
  第5条: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清楚了解丙方的业务范围、信用状况、财务和财产状况以及该笔贷款的实际用途。
  2。乙方已完全理解、明白并接受本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
  3。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4。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1。反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对其经济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在保证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违反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签订的信用合同;
  2。与乙方或乙方主要负责人有关的重大违纪、违法或索赔;
  3。乙方有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的;
  4。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未履行之前,乙方将承担债务或或有债务或向第三方提供抵押和质押担保;
  5。乙方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情况。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必须在发生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相关材料。经甲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实施: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2。乙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5。在保证期内,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保证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可能危及其保证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6。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全权代表乙方办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由此获得的款项将优先用于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7条:违约和违约处理
  乙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构成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
  1。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的;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
  二、默认处理
  违约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改正默认;
  2。有权从任何账户中扣除乙方担保的所有债务;若账户内货币的币种与借款币种不同,甲方有权根据当日外汇牌价兑换成借款币种,用于清偿反担保债务;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如丙方违反担保合同所列的任何合同,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8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迟给予的任何宽容或宽限,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享有的所有权利,也不视为甲方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许可或默许,也不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当前或未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9条:通知
  乙方如变更地址、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如按上述地址向其发出通知,则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通知必须用中文。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释应根据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语、相关条款、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
  第11条:适用法律和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任何争议或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12条:合同生效
  如果乙方由一个以上的人签署,并且只有一部分人,合同仍然立即生效。
  第13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4条:补充规定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字日期:
  反担保合同5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
  反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融资需要,申请乙方为其向银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期限为月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元,为了确保安全,丙方应甲方要求担任甲方的反担保人,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现丙方自愿以自有的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一、丙方提供反担保的。形式
  丙方以自身全部资产作为乙方为甲方担保的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反担保的担保范围
  1、乙方代甲方向银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款及实现债权的全部相关费用。
  2、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代偿资金利息及违约金(月利息按代偿金额的2计算,违约金每天按担保总额的1计算,计算期间:乙方代偿之日至甲方履行清偿义务之日)
  3、乙方为实现对甲方的追偿权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本合同设定的保证权利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保证责任也消灭。如甲方未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丙方追索。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条款。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乙方已提示甲、丙双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丙双方要求对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认识一致。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合同三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表:
  代表:
  代表: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反担保合同6
  抵押权人:
  郑州A有限公司(甲方)
  抵押人:
  西安B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甲方为乙方向C女士借款提供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债权的实现,乙方现自愿以自有房产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反担保依据
  乙方与C女士于x年x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甲方依据其与乙方之约定向C女士提供借款合同所载金额借款及后续可能发生的其他借款之担保。为减少甲方担保风险,现乙方以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号的自有房产,为甲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条用于反担保的房产状况
  乙方用于向甲方抵押的房产坐落于西安市高新区xx号,房号6B,建筑面积xx平方米,用途为厂房。房产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xx号。该房产为甲方自有房产。
  第三条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及担保方式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系指,因乙方向C女士借款,而甲方为乙方向C女士连续提供担保而形成的一系列担保债权。
  2、本合同所担保债权范围包括:
  A、甲方保证人义务范围内应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应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B、实现借款合同债权和本合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评估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3、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抵押。
  第四条反担保最高数额
  甲乙双方约定,反担保的最高数额为人民币xx万元整(大写人民币xx万元)。
  第五条反担保期间
  自乙方与C女士签订的上述首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与C女士在x年x月前可能签署的所有借款合同所生债务清结之日止。
  第六条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效力独立存在,乙方与C女士间借款合同、甲方C女士间保证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乙方以抵押物对C女士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甲方履行了保证合同中的代偿义务后未受乙方清偿的;
  2、乙方与C女士间借款合同期满,乙方未及时还款导致甲方被追索的。在此情况下甲方收到追索通知即可开始实现抵押权;
  3、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4、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请求乙方恢复原状或提供额外担保遭到拒绝,或抵押物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而乙方未根据甲方的要求落实债务偿还保障措施的。
  第八条抵押权实现方式
  1、当出现第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之一时,甲方可经下列方式实现抵押权:
  A、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
  B、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
  2、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应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第九条抵押手续办理及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西安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本合同项下反担保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保证:乙方权利机关对于本合同的签署是知情的,甲方已经履行了使本合同有效所必需的内部手续,且授权签署本协议的人员确实具有签署本协议之权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秉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协商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合同任一方均可就争议事项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的所有磋商、变更、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经有权人签署的纸质介质、传真、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登记备案机关留存一份。
  第十四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并履行了法定登记备案手续后生效。
  甲方:郑州A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乙方:西安B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反担保合同7
  甲方:(公司)
  乙方:
  1、(个人),身份证号:
  2、(个人),身份证号:
  3、(个人),身份证号:
  根据甲方与(以下简称借款方)签订的〔〕第()号《委托担保合同》和借款方与(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借款方的担保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为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一、反担保范围
  1、甲方代借款方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
  2、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担保费等;
  3、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二、如借款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向借款方追偿,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方所欠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赔偿金、担保费及违约金等支付给甲方,其中借款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乙方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声明与保证
  1、乙方向甲方声明:
  (1)乙方向甲方及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均准确、真实、完整、有效。
  (2)乙方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甲方接受其为反担保人的下列事项:
  a、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处罚、争议;
  b、存在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
  c、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
  d、其他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及担保能力的情况;
  2、乙方向甲方保证:
  (1)甲方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款项,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日内即时支付甲方全部代偿全额及应付费用;
  (2)乙方若同时面临还本利息及甲方追偿时,应优先偿付甲方追
  (3)乙方在遇到偿还债务风险的各种情况均应书面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反担保金额总计数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违约方还须向守约方支付其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差额。
  乙方已将购买的坐落于的房产作为反担保保证,与该房产的所有共有人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当乙方违约且无法履行偿债义务时,甲方有权对该房产进行处臵(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司法途径申请查封、拍卖等)。
  五、管辖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反担保合同8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为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一民营企业,甲方、乙方与银行(下简称a银行)于年月日签订了一份《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合同编号:〔〕贷字第号)。依该合同约定,甲方就乙方据该合同向a银行贷款提供保证,当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时,a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即甲方清偿该项债务。甲方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乙方追偿上述债务。现甲方为确保上述代位求偿权的实现,特要求乙方向其提供反担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反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担保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甲方就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约定之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a银行履行保证义务后所产生的对乙方的债权。
  第二条担保形式
  乙方根据本合同以抵押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
  第三条债务履行期限
  乙方应于甲方根据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约定向a银行履行保证责任后日内向甲方偿还甲方为履行上述保证义务所付出之全部款项。
  第四条抵押财产
  乙方以下述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略)
  第五条保证
  乙方就下述事项向甲方作出保证:
  1。乙方对上述抵押财产为依据《担保法》允许抵押的财产,且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合法、有效;
  2。乙方未在上述抵押财产上为除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3。乙方就上述抵押财产所提供的一切文件、报表、陈述均是真实、完整的。
  第六条担保范围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为履行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项下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抵押登记
  乙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若本合同由于乙方未即时、有效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法生效,则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权利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在甲方依据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后向乙方行使代位求偿权;
  (2)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行使抵押权,即与乙方协商以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若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由于上述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甲方有权以乙方所得的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4)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甲方有权自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
  (5)甲方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的现实状况及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文件、报表和作出相关陈述;
  (6)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就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为除本合同项下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在抵押期间转让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
  (7)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转让抵押物时,若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担保或要求乙方以其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
  (8)若甲方发现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上述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项下债权,无须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依法通知乙方。
  2。甲方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当乙方依本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时,甲方应依合同约定接受乙方履行上述债务;
  (2)甲方在乙方履行还款义务后,不得再向乙方行使抵押权;
  (3)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行使抵押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应归还乙方;
  (4)甲方应严格保守在依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调查时所了解到的乙方的商业秘密;
  (5)甲方不得与本合同项下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抵押权或以其为其他债权担保。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作为债务人和抵押人,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后,乙方有权要求归还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后超过债权数额部分的价款;
  (2)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并告知受让人后,可以转让抵押物;
  2。乙方作为债务人和抵押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1)乙方应确保其对其所提供的抵押财产拥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合法、有效,其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上不存在为《担保法》所禁止作为抵押物的情况;
  (2)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就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为除本合同项下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3)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或未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转让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
  (4)若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上述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依甲方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对乙方抵押财产现实状况及使用情况所进行的善意调查和了解,甲方因乙方上述阻挠行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违约责任
  乙方在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即构成违约:
  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时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乙方没有履行或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项义务或规定;
  3。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与其抵押财产有关的任何文件、报表及陈述在甲方认为是重要的任何方面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4。乙方终止偿还其到期债务不能或表示不能偿还其到期债务;
  5。由于乙方的过失使本抵押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取消、终止执行或无法予以强制执行。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履行本合同义务;乙方除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该项债务外,自甲方依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履行保证义务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上述债务标的。金额的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应依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该项义务外,还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项下债务标的金额的违约金;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无效或失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延及乙方在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无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责任;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本合同的某些条款或某些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无效的,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该条款的其他内容的效力。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反担保合同9
  合同编号:
  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债权人)借款万元提供了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债权的实现,乙方同意将自己合法拥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张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借款,数额为万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上述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倍计算。
  (二)《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
  五、反担保权利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张。(若多张见本合同附件)
  出票日期:
  汇票号码:
  付款行:
  出票人:
  出票金额:
  六、权利凭证交付时间:年月日。
  七、违约责任:
  若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所约定期限归还上述借款,甲乙双方约定可按下列任一方式进行处理:
  1、造成甲方代偿,甲方有权立即按照《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行使质权;
  2、甲方可直接对所质押票据进行处置,用以偿还上述借款。乙方承诺不会提出任何异议,并放弃抗辩权。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且权利凭证交付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号合同附件:
  出票日期:
  汇票号码:
  付款行:
  出票人:
  出票金额:
  出票日期:
  汇票号码:
  付款行:
  出票人:
  出票金额:共张
  金额合计:
  反担保合同10
  1:反担保合同提到的第三方担保人是谁?除了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借款人,第三方反担保人是借款人自己吗?
  1、并不一定是借款人自己,具备担保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反担保人: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比如,甲为债务人乙向债权人丙提供了担保,同时可以要求乙向甲提供反担保。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作担保的情况下,反担保是保证担保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有效方式,反担保也是担保活动中普遍使用的方法。
  2:第三方反担保人应以自己的哪些资产作为担保抵押呢?比如说他拥有一份才购买到的土地,但是那已经拿那份土地去申请贷款了,那他还能拿那份土地作为反担保吗?如果以后他的贷款出现问题,那么他用来抵押的贷款的这块土地在担保抵押资产上是否有效呢?
  2、反担保人所抵押的财产必须是跟他本人有着切人利益的资产。但是像你问的,如果购买的土地已经申请贷款了,那是不可以申请再抵押的。。最好的办法是,反担保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经过公证处公证,这样将来你在追偿的时候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偿成功。所以这块地就算是在私下里写明为抵押财产,但是并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建议最好询问相关律师和公证处,做一个全面协议。
  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反保字第号
  甲方(抵押权人):新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乙方(借款人):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房地产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抵押物事项
  乙方提供的抵押物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物账面价值为元,评估值为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总额为元。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3。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间,该抵押房地产的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签订后二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4。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4。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证由甲方代为保管。
  5。2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
  5。3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4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移、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5。5抵押期间,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5。6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
  5。7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5。8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之日起五日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通知
  9。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
  邮编:传真:
  9。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9。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丙方日期。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见:
  年月日
  附件:年月日,抵押物清单。
  反担保合同11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以下简称借款人委托人)与乙方签署的编号为的《委托担保协(以下简称债权人受益人)的?贷款?(贷款履约其他)提供担保,现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财产抵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抵押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项下反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人受托人于年月日向债权人受益人所申请的期限为?金额为?人民币?(币种)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中的规定,因乙方为?(以下简称借款人委托人)向元的?贷款?(贷款履约其他)。
  第二条、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附后)
  名称:。产权证书编号车辆登记证书编号:,车驾号:。面积数量:。抵押物评估值:。所有权人:。所在地:。
  第三条、本协议下的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中的(币种)人民币(金额)万元和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如本协议下抵押物的最终变现价值大于前述反担保的金额时,?甲方承诺在抵押物实际变现价值的范围内对反担保的主债权承担责任。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代委托人借款人向债权人受益人偿还担保债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之抵押物依国家法律规定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该抵押物在本协议达成之前未设定抵押,在抵押给乙方的期间内亦不再设定抵押,并在抵押期内,将所有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原件交由乙方保管。该抵押物所有权证书原件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之时交于乙方。
  第六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共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同时,甲方保证抵押物上也未设立任何抵押权或质押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第七条、抵押物总值为(币种)人民币(金额)?万元,按抵押率100(百分之百)折算,可暂作抵押反担保价值人民币(币种)?万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八条、在抵押期内,甲方应对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抵押期内,该笔保险的唯一受益人为乙方,投保期限至少应长于乙方开具的保证合同或保函的有效期六个月,并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九条、如果委托人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承担代偿责任的,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二十一条规定之方式折价、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十条、在抵押物发生灭失、毁损、被征用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下,乙方(即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如果上述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款项不足以担保乙方债权的,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与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担保物。
  第十一条、本抵押协议书及有关资料,乙方认为有必要的,应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本协议书项下的抵押物依法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十二条、抵押物的咨询、公证、见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负担。?第十三条、凡属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甲方负责保管。在抵押期内甲方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拆迁、出租、出售、互易、转让、赠与、清偿、出资、重复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如经乙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甲方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转入乙方账户。处分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甲方必须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否则无效。
  第十三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抵押期间,抵押物如有损坏、损失或变质或其他影响抵押物价值变化的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并限在日内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其他经乙方认可的等值的财产(净现值相等)作为抵押物。甲方违反本约定的,乙方有权提前实现抵押权。
  第十五条、在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立即行使抵押权:
  1。委托人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2。委托人借款人未按照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书》履行义务的
  3。甲方违反本协议书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4。甲方或委托人借款人停业、歇业、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5。委托人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及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权人债权登记的情形;
  6。委托人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将无法偿还主合同债务
  7。委托人借款人下落不明或变更住所致使乙方无法向其主张权利的
  8。甲方无力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状态的;
  9。甲方或委托人借款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第十六条、处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处理抵押物所得多于担保债权的价款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应赔偿守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守约方因处理该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
  第十八条、甲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本抵押协议不因主合同和《委托担保协议书》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本抵押协议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本抵押协议始终有效。若有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双方,在达成新的协议之前,本协议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抵押权:
  1。以抵押物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可与甲方协议,按协议价格受偿,也可按照乙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受偿。甲方对乙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和该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不提出反对或异议。
  2。以变卖抵押物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可自行或委托甲方或中介机构找买主,也可标售抵押物。变卖价格的确定,适用本条前款的约定。
  3。以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有权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企业拍卖抵押物,甲方对乙方选定的拍卖企业不提出反对或异议。乙方可按届时未清偿的主合同的债务总额或不低于该数额?的比率提出拍卖保留价,也可不提出拍卖保留价。凡依此进行和成交的拍卖,甲方同意接受。如拍卖未成交,乙方有权委托该拍卖企业或其他拍卖企业再行拍卖。
  第二十一条、甲方保证乙方为上述抵押反担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权利。若甲方对提供的上述反担保抵押物在本协议书签订前或签订之后有重复抵押、再抵押、转让、转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则甲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以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抵押协议按以下约定的方式生效:
  1。甲方(抵押人)是自然人的,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XX后生效。
  2。甲方(抵押人)是法人的,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XX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特别提示:乙方已将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向甲方做了提示,并应甲的要求在本协议中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甲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已做了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反担保合同12
  抵押人:
  抵押权人:
  为确保年月日签定的(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区街(路、小区)号栋单元层户号,其房屋建筑面m2,占地面积m2。
  第二条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抵押期限自年月至年月。
  第三条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大写),(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
  第四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抵押房地产现由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要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协商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
  签章:
  抵押人:
  签署:
  抵押权人:
  代表人签署:
  担保人:
  代表人签署:
  年月日
  反担保合同13
  银行:
  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于年月日就项目签订之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第号担保契约,并于年月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万的第号保函(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以下称担保)。应甲方要求,对上述担保,我们公司(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一、我方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方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10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五、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停止、撤销、解散、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予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让与或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予以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六、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仍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本担保责任。
  七、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索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八、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4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九、本担保书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担保书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4份,贵行执2份,甲方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名称:
  (法人公章)
  签发人:
  职务:
  签发日期:
  担保人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
  反担保合同14
  贷款方:
  借款方:
  经中国银行(下称甲方)与(下称乙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所有的(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乙方。
  第一条自年月日起,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种类)贷款(大写),用于,还款期限至年月日,利率按月息计算。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
  2、评估价值:。
  3、抵押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本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乙方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四条抵押物登记
  1、乙方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本合同、、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2、乙方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第五条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2、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险
  1、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3、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4、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5、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6、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提前还款之规定
  1、乙方可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任何一个营业日提前缴付剩余贷款,包括提前全部还清和部分还款,乙方提前还款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不收取任何无关的。费用。
  2、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不少于抵押权人之有关规定。
  3、部分还款后,抵押人可选择变更月供款金额或变更供款期限,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八条贷款的展期申请
  乙方因特殊原因而无法按期归还贷款,应提前10天向甲方提出正式展期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年。
  第九条抵押物的处分
  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1、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2、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十条在乙方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甲方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2、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3、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十一条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第十二条甲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了解乙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乙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乙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第十三条乙方声明及保证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1、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2、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3、乙方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4、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5、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乙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3、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乙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甲方有权从乙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的利息。
  4、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其他
  1、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2、乙方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份,均有同等效力。由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贷款方(公章):银行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借款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反担保合同15
  甲方:银行
  乙方:担保公司
  为了有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担保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一般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借款人提供有偿担保服务。合作期间,乙方在甲方管辖的分行、营业部及其他分行为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时,适用本协议、、
  第二条乙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万元。在此合作期内(包括在此合作期之前发生的担保余额),乙方对外担保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倍,甲方所辖分支机构对外担保的总余额不得超过风险保证金余额的倍。乙方在甲方管辖分行提供的单账户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乙方在甲方的风险保证金余额的、、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丰合支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用于日常业务活动。
  第四条合作期内,双方各司其职,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发放每笔贷款,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双方互不干涉,但要保持顺畅沟通。
  第五条为减轻涉农客户的经济负担,乙方担保的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基准利率。
  第六条乙方承诺
  (1)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所有对外担保明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银行账号等财务信息;
  (2)接受甲方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检查和监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场所变更;
  2、乙方增加或减少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贷款;
  3、乙方股权结构或资产状况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股权转让、资产出售等。;
  4、外资;
  5、乙方作为被告的仲裁和诉讼;
  6、经营、财务和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4)乙方必须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77)号)的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和风险准备金(按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
  第七条乙方提供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费、评估费、拍卖费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乙方提供的担保均为连带(或一般)责任担保。若借款人同时有抵押担保,乙方同意在甲方实现担保债权时放弃提前清偿抵押权的抗辩权,即乙方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同时或先于抵押人承担担保债务。
  在本条款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清偿甲方的债权
  1、乙方应按被担保人所欠债务的金额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乙方足额支付保证金后,可要求甲方对被担保人提起诉讼。如乙方要求,甲方应提起诉讼。并主张抵押权,按诉讼后已清偿的债权金额将保证金返还给乙方,甲方的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将乙方担保的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按债权等额支付转让款。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一并转让。
  第九条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起两年。在保证期内,只要乙方的保证金额没有增加,乙方在履行过程中对主合同条款约定的事项的任何变更将不再签字盖章,但对乙方仍有约束力,乙方将放弃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
  第十条乙方担保的贷款偿还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如逾期归还,甲方应及时提醒乙方积极催还,逾期15天,乙方按合同赔偿。乙方行使追索权时,甲方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乙方已将1万元人民币作为担保风险保证金及乙方因业务发展增加的担保风险保证金存入甲方专用存款账户,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档次单位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在担保贷款全部还清前不得支取。缴款书出具后,立即质押给甲方作为存单,这是乙方为借款人向甲方下属分支机构借款提供担保的方式之一。双方在此确认,本质押担保存在,且与乙方今后提供的每一项担保相互排斥,即乙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乙方应为每一笔贷款提供担保和质押担保,担保担保在乙方与甲方分行签订的单笔担保贷款合同中进一步确认,质押担保在本协议中约定,以后每笔担保合同中不再另行书面确认。在合作期间,当乙方需要在甲方的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时,甲方或甲方的分支机构可从乙方的其他账户中扣划资金,或从该保证金金额中扣除相应的担保金额。由于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在甲方分支机构为部分借款人的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本质押担保的范围也涵盖已发生的贷款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提前支付的贷款本息,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支付贷款利息,乙方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偿;
  (2)乙方因债务纠纷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起诉,涉案金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20以上或金额500万元以上;
  (3)在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乙方未按期还本付息,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未履行担保责任;
  甲方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解除合同或提前收回贷款的权利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诉讼方式通知借款人和乙方。
  第十三条合作期间,除乙方与甲方分公司签订的单项担保借款合同明确规定本协议的某一条款不适用外,本协议的效力当然延伸至本单项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本协议所设立的担保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因此,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乙方同意在本合同中的担保因任何原因无效时,对各主要债务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为
  签字并盖章
  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为
  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乙方(抵押人):
  乙方愿意使用其所有车辆为甲方提供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担保贷款合同》的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就本反担保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担保事项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明细以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抵押车辆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评估价值为人民币。现双方同意抵押车辆抵押总价值为人民币。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和登记
  3、1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应共同对抵押车辆进行检查和核实。抵押期间,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车辆购置税收据原件交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乙方负责向相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4、1甲方在履行上述《保证借款合同》规定的保证义务时,代表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由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4、2上述《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4、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5、1抵押期间,乙方应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的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到期后。贷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展期手续。抵押期间抵押车辆保险期满,乙方应在保险期满前十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办理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1。机动车辆损失保险;2、机动车强制保险;3、机动车座椅保险;4、第三方责任保险;5、盗窃和营救;6、自我膨胀保险。
  5、2抵押期间,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收取保险赔偿金。贷款到期后,如乙方未按期还款,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甲方有权以保险赔偿金清偿贷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单独向乙方索赔。
  5、3如抵押车辆在本合同签订前已投保,乙方应向保险机构(变更为甲方)办理变更保险受益人手续。保险金额低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当补充保险金额。
  5、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应提交甲方保管。
  5、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租赁或赠与的方式转让或处分抵押车辆,不得对抵押车辆进行添加、拆除、改装或修理。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5、6抵押期间,乙方可以继续使用和保管抵押车辆,并负责维修、保修和年审。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车辆的安全和完整,合理使用抵押车辆,确保抵押车辆的价值不会异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5、7如抵押车辆损坏,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同等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5、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以任何其他方式给予、出租、转让、再抵押或处分抵押车辆,不得进行任何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行为。
  5、9当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30天内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减少价值的担保。
  5、10乙方保证抵押车辆的所有权。
  5、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
  5、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被分享、争议、扣押、扣留或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支付抵押车辆总抵押价值10的违约金。
  6、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抵押车辆因保管不善而损坏,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总价值的10支付违约金。
  6、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应向甲方支付总抵押价值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如乙方在甲方履行补偿义务后三日内未能清偿抵押,甲方可按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抵押进行贴现或拍卖或出售抵押,以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仍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主张不足部分的赔偿。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条件的变化,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合并或分立或法定代表人及承办人变更而免除。如遇合并、分立、变更等。在本合同项下的双方中,变更后的双方应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的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通知
  9、1甲方给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乙方的下列地址或传真发送,即视为送达乙方的日期、地址邮政编码传真
  9、2如乙方变更上述地址或传真,应在变更后的第二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9、3如乙方提供的地址和传真不准确或变更后未按合同规定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已发送的信件被退回,则甲方发送通知的日期仍应视为向乙方交货的日期、、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他
  11、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无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是否有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要求乙方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做出了相应的条款说明,所有签字人对本合同的含义有一致的理解。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有人的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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