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家语五刑解第三十原文拼音版
《 孔子家语 · 五刑解 》
冉有问于孔子曰 :“ 古者三皇五帝不用五刑 , 信乎 ?”
孔子曰 :“ 圣人之设防 , 贵其不犯也 。 制五刑而不用 , 所以为至治也 。 凡夫之为奸邪 、 窃盗 、 靡法妄行者 , 生于不足 。 不足生于无度 , 无度则小者偷盗 , 大者侈靡 , 各不知节 。 是以上有制度 , 则民知所止 ; 民知所止 , 则不犯 。 故虽有奸邪贼盗靡法妄行之狱 , 而无陷刑之民 。
不孝者生于不仁 , 不仁者生于丧祭之无礼 。 明丧祭之礼 , 所以教仁爱也 。 能教仁爱 , 则服丧思慕 , 祭祀不解人子馈养之道 。 丧祭之礼明 , 则民孝矣 。 故虽有不孝之狱 , 而无陷刑之民 。
弑上者生于不义 , 义所以别贵贱 、 明尊卑也 。 贵贱有别 , 尊卑有序 , 则民莫不尊上而敬长 。 朝聘之礼者 , 所以明义也 。 义必明则民不犯 , 故虽有弑上之狱 , 而无陷刑之民 。
斗变者生于相陵 , 相陵者生于长幼无序而遗敬让 。 乡饮酒之礼者 , 所以明长幼之序而崇敬让也 。 长幼必序 , 民怀敬让 , 故虽有斗变之狱 , 而无陷刑之民 。
淫乱者生于男女无别 , 男女无别则夫妇失义 。 婚礼聘享者 , 所以别男女 、 明夫妇之义也 。 男女既别 , 夫妇既明 , 故虽有淫乱之狱 , 而无陷刑之民 。
此五者 , 刑罚之所以生 , 各有源焉 。 不豫塞其源 , 而辄绳之以刑 , 是谓为民设阱而陷之 。
“ 刑罚之源 , 生于嗜欲不节 , 失礼度者 , 所以御民之嗜欲 , 而明好恶顺天之道 , 礼度既陈 , 五教毕修 , 而民犹或未化 , 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 。 其犯奸邪靡法妄行之狱者 , 则饬制量之度 ; 有犯不孝之狱者 , 则饬丧祭之礼 ; 有犯杀上之狱者 , 则饬朝觐之礼 ; 有犯斗变之狱者 , 则饬乡饮酒之礼 ; 有犯淫乱之狱者 , 则饬婚聘之礼 。 三皇五帝之所化民者如此 , 虽有五刑之用 , 不亦可乎 !”
孔子曰 :“ 大罪有五 , 而杀人为下 , 逆天地者罪及五世 , 诬文武者罪及四世 , 逆人伦者罪及三世 , 谋鬼神者罪及二世 , 手杀人者罪及其身 , 故曰大罪有五 , 而杀人为下矣 。”
冉有问于孔子曰 :“ 先王制法 , 使刑不上于大夫 , 礼不下于庶人 , 然则大夫犯罪 , 不可以加刑 , 庶人之行事 , 不可以治于礼乎 ?”
孔子曰 :“ 不然 , 凡治君子以礼御其心 , 所以属之以廉耻之节也 , 故古之大夫 , 其有坐不廉污秽而退放之者 , 不谓之不廉污秽而退放 , 则曰 ‘ 簠簋不饬 ’; 有坐淫乱男女无别者 , 不谓之淫乱男女无别 , 则曰 ‘ 帷幕不修 ’ 也 ; 有坐罔上不忠者 , 不谓之罔上不忠 , 则曰 ‘ 臣节未着 ’; 有坐罢软不胜任者 , 不谓之罢软不胜任 , 则曰 ‘ 下官不职 ’; 有坐干国之纪者 , 不谓之干国之纪 , 则曰 ‘ 行事不请 ’。 此五者 , 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 , 而犹不忍斥 , 然正以呼之也 , 既而为之讳 , 所以愧耻之 , 是故大夫之罪 , 其在五刑之域者 , 闻而谴发 , 则白冠厘缨 , 盘水加剑 , 造乎阙而自请罪 。 君不使有司执缚牵掣而加之也 。 其有大罪者 , 闻命则北面再拜 , 跪而自裁 , 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 。 曰 :‘ 子大夫自取之耳 , 吾遇子有礼矣 。’ 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 , 教使然也 。’ 所谓礼不下庶人者 , 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 , 故不责之以备礼也 。”
冉有跪然免席曰 :“ 言则美矣 , 求未之闻 , 退而记之 。”